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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坛“方柳大战”风波再起 方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愕然

2016-07-07 15:05:03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本报讯(记者 崔巍)发生在两年前的诗人柳忠秧起诉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作家方方名誉侵权一案,今年4月15日已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方方删除其于2014年5月发表的涉及柳忠秧的两条微博及相关评论和转发,并在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以及向柳忠秧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大家都以为已经尘埃落定的此事,近日却又再起波澜——7月5日,方方通过微博发表了一封致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我的批评权在哪里》,指称收到广州法院执行庭的电话,要求她履行法院判决,否则就将其列入“失信人名单”。这让她感到愕然。

在这封公开信里,方方首先表达出她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广州中院终审都判她败诉的结果感到非常惊讶且疑惑,但本着对法律的尊重,她努力执行判决结果,并与自己的律师积极申请再审。不料前几天,方方接到来自广州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声称如果方方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我向律师了解所谓‘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含义。律师解释说,就是今后我不能坐飞机,不能坐高铁,连动车的一等座也不能坐,不能高消费。实际上,我的人生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被限制了。这种严厉的惩罚令我愕然,而我受到这样惩罚的起因,竟然是我对柳忠秧在鲁迅文学奖评选推荐前夕四处活动、笼络评委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不点名的公开批评!”

据了解,广州法院两审的判决结果有四条:1、删除相关微博;2、在其微博公开道歉;3、赔偿柳忠秧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4、承担诉讼费用500元。其中的最后两条,方方已经一次性支付。问题出在删除相关微博上——由于方方已经向广州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故此认为相关微博等作为原始证据至少应暂予保留。如果执行了,就是毁掉了再审的证据。

广东高院至今尚未对此做出回应,柳忠秧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和我的法律团队极具耐心地等了很久,给了败诉方、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足够的时间执行判决,但现在看来方方女士‘坐牢都不道歉’、‘道歉绝无可能’的嚣张态度依然没有改变。作为胜诉方,为维护法律尊严和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好启动程序,推进法律判决的执行。”

据了解,此案起于2014年5月方方发表的两条微博。她在其中不点名地指称柳忠秧在当年的鲁迅文学奖评审过程中“到处活动”、“搞定所有评委”。之后不久,柳忠秧以方方“涉嫌造谣、诽谤,对其名誉造成损毁”为由,将方方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4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方败诉。法院认为方方的博文客观上降低了柳忠秧的社会评价,判决方方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发表的两条博文及针对这两条博文发表的侵害柳忠秧名誉权的评论及转发文字,同时在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为柳忠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一次性向柳忠秧支付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方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4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