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 > 文化新闻 > 正文

《芈月传》编剧署名权之争“开打” 细节公开(1)

2016-07-19 14:25:03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尽管播出已半年有余,围绕热播剧《芈月传》的口水仗却未止歇。昨天,《芈月传》同名小说作者蒋胜男指控剧方乐视花儿影视和编剧王小平侵权一案,在浙江省温州市正式开庭,《芈月传》编剧署名权之争的细节也由此公开。

●还原●

不满编剧署名,原作者起诉剧方

作为《甄嬛传》姊妹篇、导演郑晓龙的最新力作,电视剧《芈月传》一开始就备受关注。2015年1月5日,《芈月传》在横店举办首次媒体见面会当天,自称《芈月传》同名小说原著作者的蒋胜男,在网络发长文炮轰剧方“涉嫌虚假宣传,编剧署名有误”。一场剧本署名之争就此拉开序幕。

按照当时蒋胜男的说法,她在受邀担任该剧编剧后,曾经提交了53集剧本,但随后杳无音信。尽管剧方如约支付了其相关稿酬,但在拍摄期间却对其进行消息封锁,直到2014年6月《芈月传》正式启动对外宣传,“《芈月传》官方海报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蒋胜男称,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蒋胜男于2015年6月9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剧方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为“花儿影视”)在官方宣传活动中,并未标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字样,且将王小平列为总编剧,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在昨天的庭审中,蒋胜男方的代理律师陶鑫良再次重申了上述请求,并着重指出剧方在接到蒋胜男改后的53集剧本后,未能告知剧本是否合用,而聘用新编剧修改剧本,蒋胜男也并不知晓。

●争议●

比对结果迥异,贡献大小是关键

“到底是否应该署名为总编剧,核心焦点可能取决于该编剧对剧本的贡献程度如何。”曾经在琼瑶诉于正侵权案中出任琼瑶方律师的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说,这需要法庭根据剧本比对结果来判定。

在昨天的庭审中,有两份截然相反的比对结果摆在了法官面前。

据被告方专家证人、中广协编委会副秘书长余飞透露,蒋胜男与王小平都曾以会员身份要求编委会以维权名义参与剧本比对,但在实际比对环节,蒋胜男拒绝提供剧本,余飞最后采用了剧方提供的蒋胜男剧本与王小平剧本进行比对,并得出结果:“王小平对剧本进行重大修改处占比28.2%,完全不同处占比48.3%,基本相同处占比23.5%。”

与此同时,蒋胜男代理律师表示,根据蒋胜男剧本与电视剧播出版本进行比对,电视剧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均来源于蒋胜男的53集剧本,人物设置方面相同比例达99.4%,而在具体故事情节方面相同或近似情节比例也达到58%。

“这两个完全相反的结果被呈上法庭,在庭前质询阶段,法官听取了双方的比对方法与结果,并做了相关问询,但对于采用哪个结果,并没有给出倾向性的答案。”余飞透露。

不过,在并无利益关联的王军看来,蒋胜男代理律师所采用的比对逻辑并不适用于本案,“‘琼于案’本质是在《梅花烙》《宫锁连城》两部不同作品之间找相同之处,而‘蒋王案’中原告、被告的创作指向都是《芈月传》,进行剧本比对,重点和焦点还是要看双方具体创作内容的不同之处所占比例和体量。”

●延伸●

较真“总编剧”,或加剧行业冲突

据花儿影视代理律师薛军福介绍,在当初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订的创作合同中,明确规定剧方有权决定“对编剧署名的排序”,并指出“如蒋胜男提交的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花儿影视公司的要求至满意,花儿影视公司有权聘请其他剧本创作人员在蒋胜男已完成的剧本基础上进行修改。”他补充道,这意味着剧方有权根据剧本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编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