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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要求问责“野长城被抹平”事件责任人

2016-10-11 09:35:03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昨天,国家文物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部分段落抢险加固工程处理工作的函》,要求辽宁省文物局在本月底前汇报“野长城被抹平”事件整改方案。

近日,社会热议辽宁省绥中县“野长城被抹平”事件,国家文物局派出调查组赴现场调查,发现辽宁省绥中县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部分段落于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实施抢险工程时,对约780米的石砌长城墙体顶面使用“三合土铺平夯实”(即“抹平”)措施,存在专项设计不完备、洽商过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且未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备。此措施对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自然、古朴的历史面貌造成了严重影响,并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国家文物局对辽宁省文物局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求辽宁省文物局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和施工质量,认真吸取教训,切实保证文物保护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

二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

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对“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依法问责、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是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全面查找“辽宁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部分段落抢险工程”存在的工程管理、施工质量、项目管理等方面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尤其是针对A、B、C标段影响长城历史面貌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并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和措施须报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整改落实工作到位后,辽宁省文物局应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工程初验,初验合格后须报国家文物局。

此外,国家文物局还要求辽宁省文物局认真严肃地反思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文物保护工程所存在的工程监管、竣工初验等问题,认真负起责任,抓好整改落实,调查、处理情况及整改方案于10月31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