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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文物古迹为何总被拆毁(1)

2016-10-14 12:10:12  光明日报    参与评论()人

作者:殷连生 《光明日报》

【声音】

近期国家文物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并集中曝光了四起典型的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引起强烈关注。这些被毁的文物,有的是红色革命遗址,有的甚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些文物,既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又有文物保护责任单位的看护,居然就在大家眼皮底下被严重损毁。——文物为什么那么容易被拆毁?笔者对其原因思之再三,认为不外乎三方面:

一是政府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意识缺失。《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即当地政府承担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但不少地方政府非但未能担起保护的职责,甚至认为文物古迹年代久远,经历了风风雨雨,状况破烂不堪,与现代化大都市和新农村建设格格不入,极不相称,影响市容市貌,不如一毁了之,“旧貌换新颜”。同时,这些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位于老城区,地理环境优越,寸土寸金,政府为出让土地,借危房之名拆掉拉倒;还有的认为文物保护是投入大、见效慢,甚至是无底洞,修修补补看不出政绩,不如建几幢楼堂馆所见效快、影响大;许多黄金地段就是因为几处文物建筑不能随便迁移,又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开发利用受到限制,土地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因而地方政府总是千方百计想要让文物“让路”。

二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物安全监管缺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文物保护上都有其法定职责,依法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职责。但实际上,文物行政管理属于弱势部门,客观上困难多、阻力大,难以履职尽责。2016年国家文物局统计显示,全国2800多个县(区),真正有比较健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不足300个,仅占10%多一点。与此同时,少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存在不愿作为、不想作为、不易作为的现象,文物保护经费少,在编在岗人员少,懂专业会管理的人更少。一些人在岗不敬业,在岗不作为,对明显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知其是政府所为或强势部门支持的重点项目,就睁只眼闭只眼,不敢据理力争、依法查处,甚至有时还“帮助”当地政府搪塞了事。对文物违法案件不及时上报,怕受牵连被问责,能捂就捂能拖则拖,文物安全监管形同虚设。

三是企业法人违法无惧无畏社会责任缺乏。任何性质的企业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所在。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奉行“钱能通神”的理念,纳税大户容易获得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可以交罚款拆文物,总之只要有钱就可以换取拆除文物的“合法”通行证。有的开发商明知地块内有多处文物,就采用填埋河道、抬高基础等方式,迫使古桥、古建迁移,甚至将不可移动文物趁夜铲除,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因为企业知道即使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当地政府也会充当保护伞,帮忙“灭火”救场,对文物毫无敬畏之心。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是我们当代人应尽的共同责任,不能让文物就这么轻而易举地消失!笔者认为,上好“五道保险”,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文物快速被毁:

第一道保险: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没有真正树立起“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不履行依法保护文物的职责,不能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当前文物快速消失的重要原因。因此,强化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是核心问题,也是最关键的一道保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将文物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特别是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及时予以登记并公布,防止灭失。要明确各相关单位的文物保护安全责任,加强绩效考评与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