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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倡廉的文化遗产(3)

2016-11-29 16:57:21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其三,立制反腐,巡察地方。

官吏的道德自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腐败,但这种软性约束弹性很大,效率因人而异,因时而异。中国古代政治家们也领悟到,只有依靠较完备的法制,才能保证行政机构的有效运行,有效遏制腐败和处置腐败。所以,无论是皋陶之刑、《禹刑》,还是《秦律》、《唐律》对贪腐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在防治腐败的制度中,最有创新意义的,一是察举、考试任官制度,二是刺史巡察郡县制度。

防治腐败首先要把好官吏的入口,选出贤能的好官,建立一套良好的官场“准入”制度。什么样的官是好官?一是有“德”,二是尚“清”,即廉洁。为了选到高素质官员,在先秦时即出现了“察举”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推荐官员。这种察举手段,民间叫“举贤”。两汉时期,察举贤良方正已成为官员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防止“察举”中有违规行为,先秦时的秦国就规定,如果所推荐的官员“不善”,推荐人也要治罪,在汉代则叫“连坐”,即举贤者要负终身连带责任。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制、隋唐开始的科举取士制,都是古代为了选拔到“好官”而采取的手段。其次,对官吏进行有效监督,形成权力的制衡。汉武帝设立十三部(州)刺史,刺史受命于皇帝,代皇帝定期巡察地方,以“六条问事”,主要巡察地方二千石等高官的腐败行为。刺史虽然只有六百石,但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守相,行政级别虽低,但任重职大。刺史巡察郡县,对于整肃吏治,发现和震慑腐败,笼络民心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其四,铁腕治贪,形成威慑。

在中国古代,遏制腐败的一个手段就是重典反腐,甚至运用严刑酷法惩贪。夏朝时定了“昏、墨、贼、杀”之刑,贪墨之官是要掉脑袋的。商朝凡是收受贿赂的贪官都被列在淫风中之“货”罪,要处以墨刑,即在贪官的额上或脸上刺字,以示羞辱。西周把官吏营私枉法、贪污受贿等列为“五过之疵”。

汉代重用一批铁面无私的循吏,对贪腐者进行定向打击。北魏规定“枉法十匹,罪之以死”,仅太和八年被处死的贪官就达40多人。明朝更是重典治贪的典型。在《大明律》《大诰》之外,朱元璋组织人员编写了《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并处以剥皮之刑。”朱元璋反腐惩贪的决心大,力度强,措施有力,对于贪腐者确实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中国古代在与腐败斗争过程中没有解决的三个问题

中国古代廉政教育一直常抓,反腐利剑时时高悬,腐败亡国的警钟长鸣,但是,历朝历代仍然是贪官如蚁,清官廉吏寥若晨星,因腐败而人亡政息的历史悲剧不断上演,中国历史发展陷入腐败——亡国——再腐败——再亡国的历史怪圈。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反腐过程中有三个主要问题难以解决。 第一,对权力约束和监督的疲软问题。 虽然中国古代有许多约束权力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但在君主专制制度下,这些制度对权力的约束力有限。史官记言记事,把君主言行昭诸史册以及君权神授、敬天保民的观念,虽然对至高无上的君权形成了一定的约束,但这种约束力是建立在君王有较强烈道德自律意识的基础上,属于软约束,不是法律和制度的刚性约束,这种软性约束力十分有限。而各级官吏的权力受命于君,君明则臣直,君昏则臣奸,对官吏权力的约束系于明君圣主,缺乏人民和社会对于官吏权力的约束和监督机制,权力在封建专制的体制内封闭运行,腐败成为一种多发的社会现象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潜规则对于法律和制度的异化和效率消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