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史家乌维·维瑟尔的《欧洲法律史: 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刘国良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年6月)有三个非常明显的重要维度。一是强调从欧洲整体的历史变迁中认识和评价欧洲法律的由来与发展特征,因此,整体感和历史感是这部近百万字的巨著给人最突出的印象。作为欧洲法律史学派的代表性著作之一,维瑟尔运用了多种角度的历史解读方法对欧洲法治的起源、发展和成熟进行了全面的论述,通过对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法治、中古时期的西欧核心国家法治、欧洲大陆的近现代国家法治的发展变化作出的整体性解读,以及把欧洲作为一个法治文明的整体与其他文明进行的比较,深刻阐释欧洲法律在塑造欧洲文明中的历史功绩及独特贡献。当然,在我看来也可能是由于作者对历史感的强调在历史过程的叙述方面时有取舍失当、累赘支离之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与历史的内在联系的清晰性表述。比如在第十章论述二十世纪历史背景的时候对某些历史细节(如战役细节等)的叙述显然是不必要的,在各章的历史背景叙述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
在第十一章“欧洲法律史的回顾与比较”中,作者概括地回顾了欧洲法治文明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早期,最后到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的发展脉络,其基本表述中有些值得特别关注的问题。比如,“古希腊作为立法合法性理论与法律哲学的开创者,而罗马作为世界性法律实践模式的奠基者,奠定了所有权及契约制度的基础……”(770页)这是从法律哲学与实践两方面明确肯定所有权与契约制度起源于欧洲古典时期,这在第一章提出“欧罗巴的基本特征为何?”的时候就已经以希腊如何诞生了欧洲思想对此作出了历史阐释:“从那时开始,由希腊哲学诞生了西方意义上的、以目的自由为原则的、逻辑性实证为基础的、且与宗教相分离的科学概念。此外,希腊人自公元前五世纪开始对政治秩序予以思考,并首次对君主政体的政治理论予以探索,在这不断思考和探索的过程中逐渐地勾勒出民主与尊严的实质内涵。……希腊人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们为未来提供了一个法律发展的世界范式,并为契约中的自由意志和绝对的私人所有权奠定了基础。”(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