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真正的名著,就像个多棱镜,基于不同的向度会呈现出别样的色彩。本文作者尝试从法律的意蕴解读《西游记》,对法律人而言,这本古典名著会更有趣、更生动精彩。
古典名著《西游记》有着丰富的内涵,如果基于法律或犯罪学的视角分析,小说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犯罪矫正理念的比较。一种是以玉帝为代表的古典模式。孙悟空大闹天宫,被二郎神战败,玉帝即传旨“命大力鬼王与天丁等众,押至斩妖台,将这厮碎剁其尸”。在获知猪八戒“扯住嫦娥要陪歇”后,玉帝同样作了死刑判决,只是多亏太白李金星出面说情,“改刑重责二千锤”。沙僧失手打碎玻璃盏,玉帝即令“卸冠脱甲摘官衔,将身推在杀场上”,后因赤脚大仙说情,改为“杖八百下,贬下界来,又教七日一次,将飞剑来穿其胸胁百余下”。小白龙纵火烧了玉帝赏赐给西海龙王的夜明珠,被其父以“忤逆”的罪名告上天庭,即在“天庭上犯了死罪”,只是观音“亲见玉帝”,才得以改判。
玉帝非常习惯通过重刑,甚至是极端的方式来实现对犯罪人的矫正。按照犯罪学原理,玉帝的这种犯罪矫正理念,属于“古典主义模式”,这一模式主张对犯罪人要严刑峻法,从重处罚,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多的剥夺犯罪人权利的措施来对待犯罪人。玉帝的惩罚模式的犯罪矫正观,并没有实现对犯罪人心理的矫正,却在一定程度上制造了新的犯罪。沙僧就向观音坦承,接受惩罚、被贬流沙河后,“在此间吃人无数,向来有几次取经人来,都被我吃了”。八戒在凡间同样靠“吃人度日”,当观音点化猪八戒时,八戒道:“前程前程,若依你,教我嗑风!常言道,依着官法打杀,依着佛法饿杀。”八戒的这番话,从一个侧面意味着玉帝惩罚模式的犯罪矫正理念的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