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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皮克斯诉中国动画侵权案一审获赔135万余元

2016-12-30 09:54:18    中国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迪士尼、皮克斯诉中国动画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一审获赔135万余元

中新社上海12月29日电 (李姝徵 陈卫锋)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然而,迪士尼企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公司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自己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遂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等起诉至法院,除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外,还诉请赔偿3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针对两原告诉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原被告动画形象进行比较,“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的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与“赛车”的含义具有较大区别,被告的电影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承办法官邵勋表示,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中国的动漫产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涌现出一批优秀的原创作品。一些国产原创动画电影不仅取得良好的口碑,也取得较高的票房收入。在创作过程中,简单的某种设计思路作为思想不应被垄断,应当允许合理的参考与借鉴,但不能使用他人独创性的表达。邵勋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抄袭和傍名牌最终要付出代价。(完)

(责任编辑:刘畅 CC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