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张晖为澄清事实,已花了几万元找律师。他感到委屈的是,为什么自己花钱买了手稿,希望借收藏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怎么就成了第二被告?
争议焦点:手稿是书法还是文学?
庭审过程中,这篇约标注30页有9000余字的毛笔手稿究竟是不是一幅美术书法作品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如果是文字作品的话,这篇文学评论早已发表,不存在以上著作权争议。原告方认为,1958年在《人民文学》上刊登的只是文字,文字展现的是印刷体,其手稿的毛笔书法艺术并未公开,这篇作品既是文学作品又是美术书法作品,其书写形式能给人强烈的美感,具备艺术欣赏价值,那相关的发表权、展览权等茅盾先生的孙辈还是应该享有的。
原告亲属认为,从书法作品的角度考量,被告方的行为侵犯了茅盾亲属对书法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经典拍卖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拍卖公司并不认可该份作品属于书法作品,拍卖过程完全按照《拍卖法》来进行。被告方提出要求,让原告方鉴定手稿是否属于书画作品,并且在第二次庭审时找了一些书画专家来现场验证。
被告方认为,茅盾先生手稿是持有人合法取得,而且认为这份手稿并非书法作品,只是文学作品,文学作品表达的是作者的思想,其形式等方面和美术书法作品还是有区别的。被告认为,美术书法作品并没有国家标准,他们请了业内专家对该手稿给出意见,认为美术书法作品通常用宣纸,内容无涂改,以较少的文字表现出美,落款加盖印章等,而该毛笔手稿全文100多处涂改,且用的普通稿纸,文稿的开头标注作者名字,结尾标注日期,显然不属于书法作品。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专家意见书,并表达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应考虑业内专家意见,建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认为属于书法作品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本该由茅盾先生或其继承人或相关杂志社保存的涉案手稿作品流落于民间的事实,在法律上是否构成了遗失物,因此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也是事关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事关无数相似遭遇物件之物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自2011年7月启动以来,已经经历了将近六年,依旧没有出台。形成于2010年2月的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美术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享有的原件展览权,在当前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且继续日新月异地发展的条件下,其与作品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之间的界限应当如何划定,也是茅盾手稿天价拍卖案提出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