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出发,全面改革现有文物保护体制、机制,加强文物保护法治建设
□ 张舜玺
近日,十三陵思陵石五贡中的两个烛台被盗成为了社会热点事件。思陵事件经媒体曝光后,纪检监察部门启动了问责程序。十三陵特区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等4名处级干部及相关人员受到了免职处理,纪检部门表态后续还将严肃处理。那么在法治轨道内,后续的追责应当如何开展呢?这有必要依据现行法律对文物保护的责任原理作一番梳理。尤其是现阶段我国文物被盗案件频发,从思陵事件中梳理文物保护的责任原理,对今后的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依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文物保护负有领导责任。在思陵事件中,昌平区政府是文物保护的责任人,但地方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是通过领导和行政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并不直接作用于文物本身。直接负责看护、保养文物的是地方政府设置的事业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物产权人。这两类主体直接接触文物,最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是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的直接执行者。无论是对文物的修缮、保养还是看护,最终都是由事业性文物管理机构或文物产权人、使用人来实现和完成。由此可见,在强调文物保护责任时,应当区分地方政府的主体领导责任和专门管理文物的机构和文物产权人、使用人在文物保护上的直接责任。因此,在思陵事件中,昌平区政府设置的十三陵特区办是思陵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承担主体保护责任。在思陵烛台被盗期间,十三陵特区办故意隐瞒案情实属不该。
那么,各级文物部门守土有责该如何体现呢?笔者认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文物保护责任中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依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和文物管理机构、产权人、使用人落实主体领导责任和主体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