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捐赠者对于多种申请者都要更深入的要求,不论是文化组织、社会服务单位或健康服务单位,要回答有关他们希望做出成效的细节问题,或确定要求他们透过建议中的节目所要达成的期望,用这些来决定这些特殊成效事实上有没有成功。
美国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以下简称“绩效法案”),是各国政府绩效改革浪潮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代表性立法。绩效法案全面规定了实施政府绩效管理的目的、内容及其实施进程,并着重鼓励行政管理中的放权与减少程序控制。
当2000年开始执行时,其影响力大为扩张。美国联邦政府每个单位要建立每个计划特定的执行目标,并且有具体目标、可能合格的、与可测量的条件下,他们要做的每一个节目的评量,而且还要每年向国会报告是否完成或未达成该目标之处。美国政府单位在早期立法中已负有控制诈欺及滥用的责任,而在此绩效法案之下,政府采用可以构成高一等的整套机制,使政府的推动真正有助于完成他们企图达成的成效,使联邦政府的钱诚实的而且有效的花用。我们可以看成:美国政府自认是一个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性”变革下的美国博物馆
在这项“非营利性”变革与其他力量的驱使之下改变着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也包括了博物馆的运作。这种新气象是很现实的而且减弱了传统的信托与温和性慈善,过去的公众仍把博物馆视为是慷慨的慈善机构,现在却必须把握这种对公众福物的坚持,才能当作博物馆运作获得更高信度的评量指标。
在早期,博物馆的存活在于某种“善”的信念上:相信博物馆的存在本质是一个机构重要的因素,相信这个善的本质只要存在就会增加这个社群的福利。可是这次的“非营利性”变革却提出有关博物馆能力与目标是否有意于民众的问题,不是仅有那项慈善性的传统信念就能完成社会效益软实力的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