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这件案例中博物馆并没有要求观众对其所造成的破坏进行赔偿。但根据我国刑法,如果观众在博物馆进行故意破坏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损坏文物罪”,当如同上述案例中所破坏的照片并非珍贵文物,虽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并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坏展品后,民事赔偿如何确定?
博物馆中展出的文物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难以估价,即便修复,其价值也可能会大打折扣。通常,如果文物只是轻微受损,且当事人不存在较大过失,一般就是行政罚款了事,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各类景区的非馆藏一般文物上。
如果是珍贵文物,比如一级、二级或者三级文物,个人损坏的,较多的采用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的方式,因为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即便法院判决全额赔偿,也几乎不具备执行可能,所以赔偿金额主要基于将受损文物恢复原状或大体修复所需的花销,不过这里面有两个前提,首先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主要指的是文物本身蕴含的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其次是该文物是可以修复的。
另一种情况就是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过从现实案例看,法院据此采信的例子并不是很多,因为决定文物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众多,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同一文物的价格可能千差万别,选择类似的文物进行对比参照,是否有较强的可比性也有疑问,比如这件文物本身就是孤品,只选择一个材质相似的文物进行价格比对,法院通常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最后就是鉴定机构的估价,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民事案件双方可以自己联系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所在省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不过,有地方规定某些级别的馆藏文物是不予估价的,当个人损坏了这类天价、无价的文物时,应本着优先、妥善修复文物的原则,法院也应鼓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