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格是心理画像存在的基础。
罪犯,尤其是系列犯罪的罪犯在作案时都有鲜明的个人风格,有的甚至和签名一样固定不变。前后相似的行为之间,会形成一种内在的关联。外在的行为与内在的心理相互印证,因此侦察人员有机会根据犯罪现场的物证和行为证据,例如现场的足迹可以推导出罪犯有走到某个位置,分析出罪犯的心理活动特征和行为特征,从而进一步判断出他的性格倾向和人格特征。最终,画像者要能够描绘出罪犯的剪影,包括生理、社会、地域、心理以及相关前科等方面的综合特征。
在实际应用中,犯罪心理画像分为两个流派:归纳VS演绎。
归纳式犯罪心理画像形成时间较早,操作方式就是从一般到个别,根据过往积累下的数据对嫌疑人做出分析和判断。
对于信息来源,行为证据分析法的创始人布伦特·E·特维认为主要三个方面。第一种是对典型案例或者已经抓获的罪犯进行分析研究;第二种是画像者凭借自身经验在脑海中检索类似的记忆和经历;第三种是借助公开信息源。
万事具备。通过大量的资料分析,画像者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用于指导对罪犯的心理分析。
不过我们都知道,牢笼之外的恶魔永远比已经伏法的多。一旦没有了现成的信息库支持,归纳式心理画像的威力会大打折扣。另外,这种类似“题海战术”的方式在对付高智商罪犯时也常常捉襟见肘。
因为这些与生俱来的缺陷,归纳式犯罪心理很快由盛而衰。在20世纪90年代,犯罪心理画像往前迈了一步——演绎式犯罪心理画像诞生。
神探李昌珏曾说:“在演绎逻辑中,结论不可避免地从一个或多个前提中推导出来。如果前提是正确的,那么推导的结论也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