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仔细想来,情理法在“古火烟花”上当真就“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吗?
这个问题其实对应着两个具体的疑问——“古火烟花”的火药风险有多大?司法对自制火药的惩戒是为了什么?显然,这是两个边界不同、答案几乎没有交集的问题。前者是特定场合可控可管的民俗表演,后者指向火药滥用的公共危机。这和法律可以禁止作为凶器的刀具,却不能把居家日用的菜刀也禁了是一样的道理。再者,法律秩序的独立与威严,并不排斥道德礼教的“人性”。且不说《唐律》中“一准乎礼”的原则,即便看司法实践的个例,依然可以为民俗与文化留有合理的容身之地。
1967年香港便制定法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但若干年过去,即使没有了满街烟花,维多利亚港贺岁烟花汇演仍成为经典美景之一。没有人觉得这欢腾的一幕是“违法”的,更没有人觉得这民俗跟时髦的大都会“不搭”。
现代秩序是为人服务的,而不能有了制度与律法,人却成了“套中人”,致使文明与文化只能去削足适履地匹配今时今日的新制度、新律法。《天工开物》说,制以时变。传统技艺固然要推陈出新,秩序律法也当呵护遗存。人人都玩“古火烟花”,当然是违法违规的;但在地方部门监管之下,非遗传承人去承续这一民俗文化,应有合法的舞台和空间。
眼下,我国世界遗产总数达到52项、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名录项目总数达39项。这些漂亮的数字固然鼓舞人心,但更多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省市级文明遗产、文化遗存,恐怕还需跨越秩序本位的门槛和陷阱:一方面,当考虑以“特许”的形式,赋能于传承人合法身份与地位;另一方面,应增强监管作为与市场思维,逆转其自生自灭的命运。
在洋节遇冷的今天,传统民俗文化不能成为叶公好的那条“龙”。即便是眼下违法的“古火烟花”,也应该在法治语境下,找到通往未来的合法的灿然之路。
内容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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