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案一审时,儿媳辩称,梁某所述的借名不属实,不同意梁某的诉讼请求。儿媳称,梁某明确表示将文化艺术品赠与自己。
儿媳辩称,平日关联银行卡和U盾放在她和丈夫小梁的住所,梁某需要银行卡和U盾操作时,就把银行卡和U盾送过去,然后再收回来。
2016年4月,她和小梁闹别扭回娘家,谁知小梁更换了住所的锁,而她的银行卡和U盾也锁在了家里。2016年4月15日,自己收到银行发的短信提醒,有人修改了她的银行卡密码,于是她就将银行卡挂失,并将账户密码改了。
她认为,文化艺术品系她和小梁夫妻的共同财产,她修改自己账户的密码和挂失银行卡是合法行为,没有损害梁某利益。
一审 梁某借儿媳名义投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虽主张系借儿媳名义投资,其系儿媳账户内全部产品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儿媳交易账户内的产品系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自梁某代儿媳与鉴定方、托管方签订鉴定托管单将CNT石拱桥和CNT电信贸易登记在儿媳名下起,即为向儿媳交付了上述财产,故其儿媳应为其交易账户内原有CNT石拱桥和CNT电信贸易的权利人,亦应为其交易账户内原有文化艺术品转化而来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人。
虽然梁某提交了一系列其掌握着儿媳的交易账户和关联银行卡的相关证据,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借儿媳名义投资的必要性,从其儿媳的交易账户现有的文化艺术品多达八种可见,梁某将数种文化艺术品放在一人名下操作是可行的。
本案中,梁某与儿媳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其获取儿媳交易账户及关联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乃至拿走儿媳的关联银行卡、电子密码器存在着身份上的便利性,故梁某借名投资的主张,法院无法采信,故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苏联解体后,一些富豪在俄罗斯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曾被视为暴发户。但是随着财富日益增长,俄罗斯的超级富翁——现在仍被称为寡头——转向更“高大上”的追求,他们在慈善和文化事业上豪掷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