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朱某(女)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交往了多年。王某多次催促朱某结婚,但朱某要求王某先买房才能结婚,因为朱某知道其手上有一幅其祖父传给他的名人字画价值不菲。经不住朱某的“软磨硬泡”,王某答应卖字画买新房。朱某想的是要双方先结婚才能买房,这样房子才有自己的份额。于是双方在去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于同年5月8日购置新房一套,但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为王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朱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说法:
对于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王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朱某不能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姚振海律师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从这里可看出,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继承或赠与才能是夫妻共同所有,而王某祖父传给其名人字画,在与朱某结婚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故王某用卖字画的钱买新房,应还是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