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珠宝公司员工快递一枚售价62300元的钻戒,因犯罪分子使用改号软件冒充发货人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地址及电话后,冒充收货人骗取了钻戒并销赃挥霍,珠宝公司起诉要求赔偿。由于原告公司员工申报的物品价值仅为4000元并按此价格投保,快递公司只同意按运单合同赔偿。一审判决按原价赔偿后,快递公司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认定珠宝公司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改判快递公司赔偿37380元。
快递钻戒被人冒领
2014年6月,某珠宝公司员工赵某通过网络与买家谈好钻戒交易事宜,为公司销售一枚成交价为62300元的钻戒。当月29日,赵某将钻戒交由被告快递公司寄给买家,并支付了22元快递费及按保价费率5%。计算的20元保价费。
运单契约条款中载明:寄件人托运价值超过两万元的贵重物品的,应当在托运时向公司声明。寄件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本公司有权按照不超过两万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为保证货物安全送达,寄件人办理托运时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和价值,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寄件人、收件人的相关资料。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
2014年6月30日至7月2日间,犯罪分子毕某利用从网络上获取的涉案钻戒快递发货人及收货人相关信息,使用改号软件冒充发货人拨打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修改收货人的收货地址及电话后,冒充收货人签收了快递,骗取了钻戒并销赃挥霍。
后毕某因诈骗罪被判刑,珠宝公司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全部货品损失。快递公司认为,赵某在运单中填报的托寄物品价值为4000元并选择足额保价,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运单合同条款即4000元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