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认为,采取何种鉴定手段以及是否有专家参与鉴定、审核,是鉴定过程中涉及的基本问题,被告公司理应有能力和义务向原告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的两次回答语焉不详、自相矛盾,这种行为表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检测公司和鉴定费实际收取人应当共同返还鉴定费。
至于三倍赔偿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画作鉴定并非消法规定的“为生活消费”范围,原告相关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检测公司及吴先生共同返还原告关先生鉴定服务费2.2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