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对肉身佛像的追索,涉及中国与荷兰两国。《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中国和荷兰都是签约国,中国在1989年11月28日加入,荷兰在2009年7月17日加入。该公约对双方的效力只能按对后者生效的日期算起。这样该公约对1996年荷兰收藏家购买佛像一事就无直接法律效力。
《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对中国是1998年7月1日生效,荷兰在1996年6月28日签署,但到目前为止还未得到荷兰议会批准。因此,该公约在中国与荷兰之间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记者:无论是圆明园兽首追索还是近两年福建肉身佛像的追索,在追索主体问题上都存在争议,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龚柏华:跨国文物追索中可能遇到的一个法律难题就是原告的“适格”问题。1970年公约属于纯公法性条约,即只有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机构才能以该公约提起诉讼。1995年公约扩大到私法主体,即相关自然人(法人)也可根据该公约提起诉讼。
由于文物流失的时间跨度较长,外加国家体制和所有权制度的复杂性和不健全,有时很难找到适当的自然人(法人)出面进行诉讼。无论是相关文物保护协会还是村委会是否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国际法实践上无相关先例。
目前的绝大多数诉讼都是在一国国内法院进行,因此其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需要按该国国内法来认定。这就会涉及按哪一方国内法来认定的问题,如肉身佛像追索案中是按荷兰法还是中国法来认定。如果按中国法来认定,还涉及荷兰法院对中国法的查明,或请中国法律专家来证明。因此,这个问题上荷兰法院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该案中,中国原告方应该事先做过法律比较,最后以村委会作为原告,我认为,这不应该是该案诉讼中最主要的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