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版权制度的诞生带有商业战争的色彩,但学者对“作者”概念的理解,却主张浪漫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虽然很多自认为文雅的作者不愿意深入参与交易,但伟大作家“并不在意通过个人作品来获得经济利益”的认知也不一定有根据。在版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作者”和“作品所有权”的认知与理解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近日,美国学者马克·罗斯《版权的起源》(Authors and Owners)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讨论了“从作者概念的产生到文学财产权的确立,从公会‘仲裁’到法庭之争”,诠释了“近代私法意义的版权制度如何适应版权市场之需而产生,以及如何推动了版权交易的产业化发展”等问题。
作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作者具有的所有权同印刷机的产生、中世纪晚期至文艺复兴早期作者身份的个体化以及17、18世纪商业社会的高度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马克·罗斯1967年在哈佛大学获英国文学博士学位,曾任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英语系主任、人文研究院主任,还是多家大学出版社的学术顾问。他的研究兴趣是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戏剧,莎士比亚,科学小说,知识产权的历史与理论。
该书译者杨明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是其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经授权摘发译者序的部分内容。
研究版权史的两位知名学者谢尔曼和本特利,对于“作者”与“作品”之间关系的版权法意义做出了一个影响深远的经典解读——基于二者的结合,版权法因此而得以成为一个完整、封闭的体系。作品之概念早已有之,出版业(industry)也不是新兴事物,但直至作者身份(authorship)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版权制度才被称之为近代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设计,由此足见,“作者”概念的确立最为重要的是具有制度化和体系化的意义,也因此被认为是《安妮女王法令》最为伟大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