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女王法令》
毫无疑问,版权制度的诞生是商业“战争”的产物,但颇有意味的是,学者们对“作者”概念的理解,其主要思维模式仍然是美学层面的,主张浪漫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米歇尔·福柯的观点就非常典型,他谈到:“在有关思想、知识、文学、哲学和科学的历史中,‘作者’概念的形成使得个性化能够被专有。”而德国先验唯心主义哲学观的代表性人物,康德、黑格尔等,他们对作者与客体(作品)之间内生关系的解读——即我们所熟知的认知版权本质的“人格利益”学说——亦反映了同一种“作者”观。在他们看来,对作者的强调,是缘于作品对作者有着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作品及其所生之利益应当归属于作者,并由此奠定整个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人格权理论不仅对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版权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也在我国版权法之相关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的构筑与适用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实际上,在更本质的层面上说,作者与所有者在人格利益方面并没有什么不同——作品体现人格并不能证明作品与其他财产就存在区别,在黑格尔那里,物也是人格的扩展。对作者与所有者之间关系的这种理解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比如在中世纪的欧洲,“手稿的所有者即被认为享有授权人进行复制的权利,例如修道士们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才允许他人复制自己的著作”。
本书虽然是遵循历史演进的过程对现代“作者”观念的演进、及其与文学作品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但这一逻辑主线的背后其实还埋有两条线索,一是作者对人格化版权概念的积极追求,另一是作者对去人格化版权概念的追求;而我们无论看哪一条线索,都不难发现其中所体现出的作者强烈的主体意识,法官、律师、文学家、出版商和学者们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见解,精妙之言在本书中随处可见,令读者在制度层面的思考之余也能就“作者”概念获得一种美学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