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作者一直是很神秘的“存在”,因为早期的职业作家本身就是一个呈现出神秘形象的特殊群体,多与宗教相关,故而对作者的描述也具有浓重的宗教色彩——他们是神圣启示的接收者。但在经历了作者与出版商的长期斗争之后,法官们对作者的表述开始越来越远离传统观念,转而提出作者首先是一个商品生产者,这是《安妮女王法令》颁行前后的一个本质区别。中世纪时,“作者有权控制自己的作品出版”这一观念同样存在,但在当时,作者的控制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声誉和名望,而非特定的经济利益,法令却是实实在在关注经济利益的贸易规制制度,只不过,它未能一开始就澄清所有权与版权的混淆问题,例如在著名的“米勒诉泰勒”案中,主审法官曼斯菲尔德所发表的意见仍然继续着这种混淆。当然,这与18世纪的英国所开展的那场所有权个人主义的传统论断与公民人文主义之间的大辩论有着密切联系。但不论采取何种立场,人们讨论的焦点都集中于一对术语——作者和作品,并最终落足到“如何才能带走一项财产”的问题上来。如何看待作品,会影响到作者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在当时的历史阶段,法官、学者对作品与其他财产(最典型的就是土地、机械发明)所做的种种比较,无不让“作者”概念充斥着浪漫主义的色彩。例如在布莱克斯通那里,作品是综合语言和思想的实体,作者则是对有着语言外衣的思想拥有控制权的主体,而纸和印刷不过是将作者的风格和思想运送到远方。
发生在英国18世纪长达数十年的针对文学财产权的斗争,伦敦的图书出版商们是以作者财产权的名义而挑起的,尽管他们打着捍卫财产权之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旗帜,其实不过是为了捍卫植根于中世纪同业公会文化的垄断机制。马克·罗斯对此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他精准地点出,文学财产权的问题不过是一场法律和商业的斗争,也是作品商品化之后不同表现形式的作者身份之间的竞争。斗争虽然表现为围绕永久版权的争议,但有趣的是,无论是支持者抑或反对者,都采取了相同的立论基础——作者是具有特殊天分的人,即他们能从个人经验的深处提炼出有机统一的文学艺术。支持永久版权的人认为,这是奖励作者的需要,而反对者则认为永久版权会鼓励为金钱而写作的风气,作家应以之为耻。作为反对者的代表性人物,卡姆登勋爵谈到,作者就是天才,他们分享神的光辉,是充满着上帝之光的伟大神明,天意之眷顾促使天才们怀揣高尚的动机向全世界传播他们发现的真理和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