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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妻”现象探索:人性是法制及道德的内在基础(1)

2016-02-02 09:14:24  作者微信 程美信    参与评论()人

南京“换妻案”被检方指控达22人,据涉案当事人透露约有300余人参与了其中。此事一经公开,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基于传统观念和现有法律,不论“换偶”或“聚众淫.乱”必将受到道德谴责及法律追究。但是,从社会反应、媒体报道、司法行动又体现出时代进步的宽松氛围,反而显得立法上的相对滞后。人们对南京“换妻”均表现出一种温和态度,当事人不仅能够坦然面对,并公开寻求社会理解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这对社会稳定、司法健全、观念解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从公民权益角度看:“换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换妻”,它的前提是一种自愿性质的私人行为,不是男人强加于妇女的换妻表现,可它的聚众表现又不同单方的出轨行为。从现代司法立场来看,凡是没有对他人构成利益侵害的行为,法律与社会就应当予以尊重保护;“换偶”现象如同性恋一样,纯属某个社会群体的私人性取向,即便存在另外一些群体的道德排斥或反对立场,但宪法必须顾及不同群体的普遍权益,只要行为人没有公害性。

南京某工业大学副教授打出“换偶无罪”申辩口号,它显示了当代人平等理念的法制意识,因为充斥于媒体的“换妻”说,明显带有不公的倾向性,意味着当事人有违背妇女权益意志的犯罪嫌疑。再有是单向的“换妻”或“换偶”跟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有着本质区别,按照现有刑法条例,南京“换妻案”当事人将难逃法律制裁,哪怕参与者出于自愿行为。现在的问题,对这种非经济、非暴力、无公害、自愿性的私人“性聚会”行为,法律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正?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实际命运,对国家制度建、社会生活、公民权益都是至关重要。

一、“换夫换妻”的人性基础

人类婚姻生活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人性比任何制度道德更有活力。中国传统社会的性观念之所以具有一定宽容余地,它绝不是道德教条或政治理想所预期那样的。但是,历经“四清五反”到文化大革命,传统的社会包容或观念习俗遭到了严重破坏,取而代之的是政治说教和人性压抑,男女作风问题被过度上纲上线,弄得一度人人谈性色变,动不动以“流氓罪”加以治罪。人性的压抑必将导致社会的格外畸形,更多的是暴力、自杀、失常、变态的社会悲剧,如文革时期强奸幼女现象比较突出,根源在于压抑引发的扭曲。

旧时中国并非人们想象的全是“礼教吃人”,像换妻换夫、私通偷情、“断袖之癖”都有被包容的一面,只是一切心照不宣而已,包括夫妻性生活也“只做不说”。高雅人士有红颜知己,土乡巴佬有“老相好”更是司空见惯。大学时,一位曾在北方乡村做过“四清”工作的老教授告诉我们说:传统乡村是过着“共夫共妻”生活。这个结论来自他对农村社会的调查研究,因为“四清”运动开始是针对大队干部的贪污腐化问题,随着它进一步扩大到“大四清”: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运动也从干部扩大到普通社员,发现当时乡村男女关系并非表面那样循规蹈矩,而是普遍存在作风问题,还是千百年来心照不宣的“暗流”传统。

笔者在乡村长大,从了解的一手资料来看,南北乡村情况大同小异。表明传统社会的男女关系处于一种“暗流涌动”状态,并构成生活中潜在习俗之一,绝非表面提倡“男女授受不亲”那般教条刻板,说明了人性是历史生活存在基础。62年“四清”运动中,老家小村当时不过三百多人,竟有四人因男女作风问题送到外公社劳动改造,这是那时普通社员犯错误的主要罪状。资料显示,“四清”中有六百万农民受到牵连迫害,73432死于这场政治整风运动,当时“破坏生产”罪名包括了思想堕落和作风腐化,文革中的“反革命流氓罪”和历次严打中的“流氓罪”也源自此。它对传统社会中道德宽容和习俗观念起到决定性肢解作用,同时付出了巨大社会代价,造成无数的人间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