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寨”兵马俑侵权了吗?
作者: 苏航
新闻背景
安徽某景区出现由上千个山寨兵马俑组成的“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群”,且完全按照西安兵马俑一号坑1∶1比例复制而成。消息曝光后,兵马俑遗址管理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简称秦陵博物院)与该景区围绕是否侵权针锋相对。近日,秦陵博物院向媒体表示,已准备起诉维权。
1.兵马俑历史远超著作权保护期限
根据媒体披露的争议情况,秦陵博物院与某景区并无业务往来,更不存在就兵马俑复制进行许可的合同关系。因此,秦陵博物院欲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某景区的法律责任,唯一可行的路径,便是主张其因过错侵犯了有关民事权利。
从目前双方隔空交锋的情况来看,争议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这三大领域。
除因岁月沉淀带来的历史、科学价值外,兵马俑本身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构成了制作者具有原创性的思想表达,无疑属于著作权法体系中的艺术作品范畴。而未经许可,擅自复制艺术作品并用于陈列的行为,是对作者复制权、展览权的直接侵犯。因此,某景区未经许可对兵马俑进行复制仿制,并用于营利性展示,自然会引发对著作权侵权的质疑。
但是,在著作权法体系内解决“山寨”兵马俑纠纷,绕不开的法律障碍就是著作权保护期限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包括复制权、展览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毫无疑问,兵马俑的历史已经远超著作权保护期限,通过著作权这一捷径规制“山寨”兵马俑的努力,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事实上,这也是文物、古建筑等文化遗存在寻求著作权法保护时遇到的主要尴尬。
不到一天,颜真卿管辖的三千兵马就扩充到万人,与他的堂兄,常山郡(河北正定)太守颜杲卿互为犄角,共同抗击叛军。唐玄宗得知这个消息后,高兴地说:“朕不识真卿何如人,所为乃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