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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城也曾禁放烟花爆竹 道光取消圆明园火戏(1)

2016-01-22 09:13:08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户力平

随着猴年春节临近,北京市安监局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安全规范》。烟花爆竹零售时间从原来的20天缩短到11天,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100米内禁售。同时,还规定了限放、禁放区域。其实,说起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古已有之……

  《大清律例》规定花爆作坊均要由官府审批方可挂牌

明代紫禁城内因燃放烟花而发生过多起火灾。永乐十三年(1415年)正月,明成祖朱棣在刚刚建成的午门城楼上观赏大型烟花鳌山(民间烟火的一种,也称鳌山灯、靠山灯),因鳌山搭建过高,距午门过近,燃放时忽来一阵大风,致使午门城楼被引燃,烧死很多人。嘉靖四十年(1561年)11月25日夜,嘉靖皇帝在寝殿的貂皮帐幕中燃放烟花取乐,不料将帐幕引燃,大火蔓延使整座永寿宫都被烧毁。清廷入驻紫禁城后,吸取了前朝的教训,将燃放烟花的场所移至皇城之外,康熙年间又移至西苑(畅春园)。

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进士查慎行在其所著的《人海记》中曾记述了他奉旨去畅春园观看烟火的情景:正月十四日傍晚进园,看见方圆五六里的空地上,搭着数百架烟火,燃放时自远至近依次燃烧,“如蛰雷奋地,飞电掣空”,从黄昏一直放到二更时分。

除了禁止在皇城内燃放烟花外,为了安全,清朝廷对民间制造、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也有严格规定。首先是生产烟花爆竹须得到官府的批准。《大清律例》规定:“京城制造花爆之家于地方保甲门牌内注明‘业花爆’字样。”“门前置水缸,以灭火之用。”也就是说,制造烟花爆竹的作坊在开业前必须到官府注册,获得批准后要挂牌生产,且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乾隆年间又将制作烟花的“花炮局”迁至城外,以免发生事故,殃及城池。

对烟花爆竹的燃放时间和地域清廷也曾有所限制。据清代野史记载:“除夕子时,各家皆燃爆竹,以迎新岁,丑时起,爆仗(爆竹)皆禁,不闻声起,以为民安尽。”“王府、仓库、寺院及街市等人之稠密处,皆不得闻爆竹之声,五城兵马司督查之。”据传,每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五城兵马司衙门的主要职责是巡查城内烟花燃放之事,发现违规制作、出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者予以处罚。

道光年间还曾规定,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的,将受到鞭笞之刑。烧毁自家房屋的笞四十;致火势蔓延,烧坏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火灾致伤人命的杖一百,且坐牢三年。

光绪年间的一个大年三十,有人在大栅栏门框胡同燃放一挂一千头的长鞭,刚刚点燃,就被巡视至此的南城兵马司官员逮了个正着,立刻被送进大狱,鞭笞之后,又关了五日,才被放出。此外,有一个时期在城内还禁止出售、燃放“大雷子”、“二踢脚”、“炸三响”和“流星赶月”等花炮,皆因威力大,放起来响声震耳,极其危险。

乾隆年间京城“花炮局”

  全部从内城迁至外城

早年间,北京人将制作、出售烟花爆竹的商家称为“花炮局”或“花炮作”。明清时北京内城的居民多,每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家家都要燃放烟花,所以“花炮局”的生意异常红火。这些“花炮局”以作坊式的前店后厂居多,平时卖些杂货,而一进腊月就以赶制、出售各种燃放烟花为主。制作花炮是比较危险的,稍有不慎就会出事儿。清乾隆五十年(1785年),西四牌楼东南角的“隆兴号”花炮局为了正月里多卖些钱,从乡下找来十几个人,昼夜赶制花炮。不到腊月二十三小年,赶制出的各种花炮已把屋里屋外堆得满满的。没想到门口放着的火炉子被一个小伙计不小心碰倒了,几个火红的煤球滚到花炮旁,瞬间一声炸响,紧接着就是连环阵般的巨响,屋里屋外的花炮全被引燃。当西城兵马司(清代京城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沟渠等事的官衙)的人赶到时,三间门脸房已经炸塌,还炸死炸伤十几人,并殃及了左右十几家商铺。兵马司官员察看完火情后,不敢怠慢,急忙上报都察院(清代兵马司隶属于都察院)。都察院的一位御史亲自到“隆兴号”巡察,他见场面惨烈无比,赶紧将火情禀报朝廷。乾隆皇帝闻听后又气又怒:眼看就要过大年了,本是万民同乐的时候,可京城里却发生如此严重之火情,实为不吉利。于是他传下谕旨:令都察院彻查兵马司衙门对“花炮局”督查不力之官员;令专门制作烟花的“花炮局”全部迁至外城;令“花炮局”限量购买制作花炮所需之硝磺,违者重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