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凡是聘定的未婚妻与人通奸,其未婚夫闻讯捉奸过程中,将奸夫杀死,如果查明奸情属实,除了已经离开通奸现场,和当即追到门外杀死者外,都依照本夫杀死已被抓获的奸夫律条判处:如果在通奸现场抓获,不是当时杀死的,依照本夫杀死已被抓获的奸夫律条,判处三年徒刑,加重一等,判处杖刑一百,流二千里;如奸夫抗拒抓捕,被本夫杀死,依照履行抓捕职责者,在擒拿罪犯时发生格斗致死的规定,不予追究。这样一来,定罪有所区别,量刑也更加细致。
本案中,卢将杀死未婚妻黄凝嫜的奸夫梁亚受,通奸现场已经黄凝嫜及其父亲黄胜登确认无疑,卢将为抓获梁亚受,用棍子殴打他,导致死亡,犯罪情节确属当即追到门外殴打致死,应该对卢将依照本夫杀死已被抓获的奸夫,参照夜晚无故进入人家住宅,已经被捕而擅自杀死、判处徒刑的律条规定,判处三年徒刑,并杖一百。
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三日刑部接到圣旨,批准照此判处,并列入通行纂例。
卢将案引起皇帝关注,并列入刑部典型案例通行天下,由此及彼,由点到面,对此后同类案件处理具有法律约束力,将捉奸范围扩大到未婚夫妻,未婚夫也对未婚妻有捉奸权,因此当场杀死奸夫只需判处徒刑。中国古代的夫为妻纲,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杀人偿命,卢将杀死梁亚受,为什么只判处徒刑?理由是梁亚受和卢将的未婚妻通奸。当时的法律明文规定,本夫捉奸当场杀死奸夫,勿须负刑事责任。这又是为什么?法律为什么只赋予丈夫捉奸权,而妻子没有捉奸权?
究其原因,古代社会,夫为妻纲,妻子并没有和丈夫平等的权利,而是丈夫的附庸和私产,其中贞操就是最重要的。好男采百花,好女守一家,丈夫出轨是本事,妻子出轨了不得。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大清朝及其大清律例虽然都已成为历史,但捉奸的历史传统仍然根深蒂固,许多人仍然对捉奸情有独钟。依法治国,男女平等,通奸虽然不道德,但也不能以毒攻毒,盲目捉奸,否则,就可能引发矛盾甚至人命,而今再也没有捉奸致死人命的豁免,必须知法学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