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区域性货币一体化成为世界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从布雷顿森林体系到欧元货币体系,都是这一趋势的代表产物。然而,早在2000多年前的爱琴海,雅典也曾在它所领导的提洛同盟内推行过单一的货币与度量衡体系,该法令被称作《有关度量衡及钱币的雅典法令》,简称《钱币法令》。目前,共出土了7方《钱币法令》残片,但该法令的主要条文多铭刻在两条石刻铭文之上,大者出土于塞美,小者出土于克斯。其中,以塞美石碑所保存的内容最为丰富。除这7方铭文外,大多数古典文献都对雅典颁布《钱币法令》一事保持缄默,仅在阿里斯托芬的戏剧《鸟》中略有提及。
雅典推行本邦钱币和币制,首先应是为便于征收、统计提洛同盟贡金。在公元前6世纪—公元前5世纪的爱琴海两岸,共存有12种币制,分别是科林斯币制、弗卡伊亚币制、阿凯亚币制、米立都币制、凯奥斯—罗德岛币制、阿提卡币制、吕底亚—波斯币制、厄吉纳币制、莱西亚币制、萨摩斯币制、阿伯代拉币制和马其顿—色雷斯币制。这些币制的标准单位斯塔德、德拉克马和奥波尔的重量相差甚远。雅典为减小熔铸的误差与损耗,统一提洛同盟的贡金,便于提高提洛同盟的行政效率。
然而,实际上雅典颁布《钱币法令》并非完全出自行政需要,《钱币法令》是雅典凭借自身实力对其盟友的进一步控制与压榨。首先,《钱币法令》要求雅典任命的常驻官员负责镌刻碑文,并且规定,雅典的司法执政官需全程监督需要执行钱币法令的城邦名单。雅典也派出传令官,命其传达法令,并责成雅典派驻在各邦的诸执政官严格贯彻、执行法令。各邦官员需在驻地的集市上竖立大理石碑,将法令文本刊刻其上。由此可知,《钱币法令》的制定与实施始终在雅典最高法律机构严格监督下实施,派驻在各地的官员则负责贯彻该法令,反映了雅典将他提洛同盟成员视为从属关系,而非平等的盟友关系。同样,在法令中也出现了将余下钱币交给雅典诸将军,文中余下银币的最终处置已无从而知。但这却表明雅典海军也是征收各邦盟金的重要参与者,雅典派驻在各地的驻军很可能也涉及到《钱币法令》的执行过程中,而强大的军事力量则成为《钱币法令》得以贯彻的主要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