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乡邻调解,在中国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中国古代封闭式的经济、政治环境,形成了安土重迁的观念,由此而产生了强固的地缘关系。乡邻之间几代人比邻而居,有无相通,患难相扶,一旦发生争讼,乡邻调解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
调解息讼之所以成为司法的一个传统,除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州县官追求政绩外,也与皇帝的指向密切攸关。例如,康熙《圣谕十六条》明确要求:“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
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反映了中华民族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伦理道德的影响,以宗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为重要的价值取向;又在生产生活的斗争中体验到人与人之间只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才能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正是这种朴素的规律性的认识,使得中华民族形成了以和为贵,以争为耻的理念。在固有国情影响下形成的稳定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也为重和谐和睦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条件。如同宋人胡石壁所说,“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才自和睦,则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这种民族精神不仅缔造了调解息讼的司法传统,而且还是中华民族凝聚力之所在和多元一体的民族关系赖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终身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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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无讼”思想
儒家素来就有无讼的主张,首倡无讼的人当推孔子。孔子把“无讼”视为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明确指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同,目的都在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纠纷,使人们不再引发争讼。“无讼”正是听讼的目的。听讼的“讼”应当仅指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不包括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重大刑事案件。
孔子对“无讼”身体力行,据《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有父子讼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孔子舍之。”理由是“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