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
苏力著
三联书店
2006年6月第一版
428页,35.00元
古代民众在使用“贪官”、“清官”的概念时,重点可能不是批评贪官的腐败、赞扬清官的廉明,也未必是要求提高断案的科技水平,而是迫切希望官员能够站在民众自身的立场,不要站在“外人”的立场去处理那些“操不完的心”。
陈寅恪先生曾说过:“如某种伪材料,若径认为其所依托之时代及作者之真产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伪之时代及作者,即据以说明此时代及作者之思想,则变为一真材料矣。”(《金明馆丛稿二编》,三联书店2001年版,280页)对古代文学作品的利用,亦可作如是观。
由此观之,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尽管“开风气之先”,但是受到自我定位的影响,“本书的基本追求不是运用具有历史意味的文学材料来印证法律的历史,甚至也不是运用文学材料来注释甚或宣传某些当代的法律理念;而是力求在由文学文本构建的具体语境中以及构建这些文本的历史语境中冷静地考察法律的、特别是中国法律的一些可能具有一般意义的理论问题,希冀对一般的法律理论问题的研究和理解有所贡献”(第3页),对“(作伪)时代及作者之思想”的把握并不让人满意。书中收录的《窦娥的悲剧》就存在类似问题,这也激发出青年学者不断重新解读的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