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许可问题,我方不需经过作者同意。作品只要出版、刊登,经过付酬就可以转载。”为了进一步证明转载是合理合法的,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代理律师当庭拿出了当年与期刊杂志签订的收录协议和期刊使用协议。
对此,中国文著协方面并不认同。“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不能通过收录协议获得作者授权,收录协议也无法证明学术期刊和同方知网获得了转载授权。”中国文著协代理律师说。在他看来,收录协议在签订时,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没有履行合同审核义务,核实杂志、期刊转载《受戒》的合法性。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杂志社的转载是法定许可转载。”中国文著协代理律师提到,在收录协议中有一项规定,杂志社只要签订了相关协议,就可以获得相应授权,除非作者声明不能授权的除外。“这样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刊登声明是基于原杂志社和作者之间的投稿关系,除了《北京文学》以外,其他杂志都是通过转载方式刊登的,这种方式对于格式条款也不适用。”
记者注意到,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据学术期刊与同方知网透露,这些收录协议,除《天涯》规定由学术期刊和同方知网向作者支付稿酬外,其他均由学术期刊和同方知网向杂志社支付包括作者稿酬在内的费用,再由杂志社代付作者稿酬。
然而,事实却是只有《名作欣赏》支付了作者稿酬。至于对方没有收到稿费,代理律师给出的解释是,由于作者已经逝世,也无法联络到作者的继承人,而且版权保护中心不单独接受作者稿酬转付业务等原因,所以才没能最终支付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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