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朱庆福的摄影作品四项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摄影著作权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方面。
其中,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摄影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摄影作者身份,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公开身份的可以署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身份的可以署化名或不署名;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摄影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摄影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摄影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3、展览权,即公开陈列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4、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摄影作品的权利;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和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侵犯摄影著作权,应承担哪些责任?
在本起案件中,林志颖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声明中称,因为觉得有趣,未多做考虑就将网友PS的照片发出来,并未意识到照片改动于权利人的摄影作品,这是他作为公众人物的疏忽,在此承认错误,以后一定谨慎。
林志颖称,对权利人摄影作品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向他致歉,同时由律师向权利人提出赔偿意向,期待得到谅解。
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法院认为,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亦没有在显著位置持续发表,故应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