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博物院日前举办的“何刚同志追思会”,引起了媒体和舆论的热评。家境困窘、外出务工中遭逢意外事故而不幸离世的河南农民何刚,曾于1985年把自己发现的19件出土文物悉数上交国家,其感人事迹经由这次追思会鲜活地映入了公众视线,其无私精神、家国情怀得到了崇敬和传扬;故宫博物院善待文物保护者、公益奉献者的温情暖意、人文关怀,广受赞誉,堪称典范。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领导和与会人员的讲话、发言,对以制度规范、激励文物上交、捐献行为,进一步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投身文物保护,作出了明确的传导和宣示,也使围绕文物上交、捐献的表彰奖励问题引发了业内外人士的更多关注与思考。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在面对行为人在公共土地或者水域内发现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时,往往实施包括“所有权和资格”认定、物质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估算办法(含发生争议时的第三方复核、法院裁定)等在内的法律规定。譬如《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规定,文化遗产部应给予此类上交国有文物的行为人不超过发现物本身价值20%至25%的奖励。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长期以来,国家、社会十分重视、积极倡导文物保护中化私为公的各类奉献行为,尤其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将自身合法拥有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集体(包括不计名利的无偿捐献,以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物质奖励的捐赠),此类捐献、馈赠,也成为了许多国有博物馆文物藏品的重要来源渠道;同时,对于民众在生产、生活中偶然发现依法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如地下出土、水下打捞等)并主动报告、上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也都给予了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但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从涉及文物上交、捐献行为的法律规定到工作实践看,主导思想多偏重于奉为楷模式的精神鼓励,而鲜有注重物质奖励的兑现和实施,这不仅表现在该类物质奖励的适用范畴、评估标准、资金渠道等的笼统模糊、不便操作上,更反映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奖励条款过于原则、罚则却又严明具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