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尽管在很多展品被人为损害的案例中,肇事者都获得了博物馆或展览主办方的原谅,并且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这并不代表破坏展品对于肇事者是一件毫无成本的事情,需要面对的可能是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展品受损,例如文章开始所提到的游客自拍撞坏展品,与展览主办方缺乏安全防范不无关系。然而,展品遭到人为损害的原因还是以主观过失与故意破坏为主。
纵观展品遭毁的报道,大多数是对民众素质的声讨以及对博物馆自身管理的反思,却鲜少从事故责任分配给予公众以宣传,造成公众对破坏展品所造成的责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众产生“破坏展品不需负责”的侥幸心理。
减少展品受损,不应该只寄希望于民众的个人素质,也不应当把责任全部施压给博物馆及展览主办方,而是应该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约束,让公众意识到所需承担的责任,从而形成文明参展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