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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损坏展品之人 博物馆应该选择原谅吗

2017-07-20 15:40:25  弘博网    参与评论()人

最近,一则“中国留学生自拍撞坏135万元艺术品”的新闻在微博上引起了巨大的关注。根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一名女游客在参观展览时,因为自拍不小心碰倒了一个陈列展品的方形柱子,导致后面陈列展品的柱子发生骨牌效应,相继倒下,最后导致价值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35万)的艺术品被损坏。

而对于这样的损失,主办方却表示“这只是一个意外,她还是个学生,不需要她做出赔偿”。对此,围观网友们纷纷表示“展览者不起诉,但是自拍的学生以后长点心吧”。

当然,这并非展品第一次遭到观众破坏,博物馆展品遭损坏的事件也时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新闻中。然而,一次次的警告、一次次对参观行为的提醒显然没有减少这类新闻的发生,再加上这些事件往往没有后续赔偿的报道,似乎让人们觉得破坏展品是一个可以被原谅的行为。那么,损坏展品真的是一件毫无成本的事情吗?

“不小心”造成的展品损坏

2006年,尼克·弗林(Nick Flynn)在参观剑桥大学的菲茨威廉博物馆时,被自己的鞋带绊倒,悲剧般的打碎了3只价值约17.5万欧元(约合225,000美元)的17世纪花瓶。“我被自己的鞋带绊到了,失去了平衡。砰、bang、咚,接着数不清的高级瓷器的碎片就出现在我的身边…我确信我只撞到了第一个,然而它飞向了第二个,然后又撞到了第三个…就好象多米诺骨牌一样。我可以摸着我的良心发誓,我绝对不是故意的…这一定是我一生中最悲惨的时刻。”但尼克并没有为打碎这三个460岁的花瓶而付出任何惨痛的物质代价,只是收到博物馆的一封邮件:“在近期内请勿再踏足我馆。”

2015年8月23日,一个12岁的台湾男孩,跟着家人去看画展。在参观过程中,被地上的隔板绊了一下,身体失去平衡,意外撞破有四百年历史、价值约五千万元台币的古画,造成约巴掌大小的破损。对此,主办单位称展品有保险,不会要求赔偿;专家指古画若修复得宜并不会损及价值(目前对此画真实性存疑)。

包括此次留学生自拍撞坏展品,上述几个案例都属于观众不小心间所造成的展品损害。对于这种无心之失,在我国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在我国“过失损坏文物罪”对“文物”和“过失”有着较高的要求,展品必须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一般而言,国内博物馆里展出的重要文物都受到严密的保护,不容易被接触,所以实际不太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不小心”若存在着严重的主观过失(比如“打闹”和“地滑”的过失程度就不同),就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参观者只是“不小心”就把展品损坏了,博物馆一方肯定也有责任,没有对展品进行合理的保护。

故意破坏造成的展品损坏

2013年,在上海玻璃博物馆,有两个小男孩跑到护栏里面,用力拉扯和摇晃一幅玻璃展品。旁边的家长,非但没有阻止,还用手机给孩子拍照,一分钟后,展品被扯下一大块,碎落在地。这幅作品其实原名叫《天使在等待》,是这位艺术家专门为她刚出生的女儿做的。在之后的讨论中,艺术家把这个破损的作品还是原样保存,然后改名叫做《折》,并且未向破坏者要求赔偿。

虽然在这件案例中博物馆并没有要求观众对其所造成的破坏进行赔偿。但根据我国刑法,如果观众在博物馆进行故意破坏的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故意损坏文物罪”,当如同上述案例中所破坏的照片并非珍贵文物,虽然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会受到治安处罚,并且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坏展品后,民事赔偿如何确定?

博物馆中展出的文物往往具有不可再生性,难以估价,即便修复,其价值也可能会大打折扣。通常,如果文物只是轻微受损,且当事人不存在较大过失,一般就是行政罚款了事,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各类景区的非馆藏一般文物上。

如果是珍贵文物,比如一级、二级或者三级文物,个人损坏的,较多的采用双方协商赔偿金额的方式,因为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即便法院判决全额赔偿,也几乎不具备执行可能,所以赔偿金额主要基于将受损文物恢复原状或大体修复所需的花销,不过这里面有两个前提,首先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主要指的是文物本身蕴含的历史、科学或艺术价值),其次是该文物是可以修复的。

另一种情况就是参考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过从现实案例看,法院据此采信的例子并不是很多,因为决定文物市场价格的影响因素众多,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同一文物的价格可能千差万别,选择类似的文物进行对比参照,是否有较强的可比性也有疑问,比如这件文物本身就是孤品,只选择一个材质相似的文物进行价格比对,法院通常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最后就是鉴定机构的估价,刑事案件一般是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民事案件双方可以自己联系相关的鉴定机构,或者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一般是由所在省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不过,有地方规定某些级别的馆藏文物是不予估价的,当个人损坏了这类天价、无价的文物时,应本着优先、妥善修复文物的原则,法院也应鼓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尽管在很多展品被人为损害的案例中,肇事者都获得了博物馆或展览主办方的原谅,并且没有提出赔偿要求,但是这并不代表破坏展品对于肇事者是一件毫无成本的事情,需要面对的可能是民事赔偿,甚至是刑事责任。

当然,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些展品受损,例如文章开始所提到的游客自拍撞坏展品,与展览主办方缺乏安全防范不无关系。然而,展品遭到人为损害的原因还是以主观过失与故意破坏为主。

纵观展品遭毁的报道,大多数是对民众素质的声讨以及对博物馆自身管理的反思,却鲜少从事故责任分配给予公众以宣传,造成公众对破坏展品所造成的责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众产生“破坏展品不需负责”的侥幸心理。

减少展品受损,不应该只寄希望于民众的个人素质,也不应当把责任全部施压给博物馆及展览主办方,而是应该从法律上、制度上予以约束,让公众意识到所需承担的责任,从而形成文明参展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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