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在中国
所谓LGBT,是国际通用的对女同性恋(Lesbians)、男同性恋(Gays)、双性恋(Bisexuals)、跨性别者(Transgender,即男性的心理认知是女性,女性的心理认知是男性)等亚文化群体的合称。
一般认为,人群中大致有5%的LGBT群体。也就是说,中国可能有7000万的LGBT人群,相当于全部英国人口。
1949年前,由于LGBT群体本身尚未进入政治语境中,因此整个LGBT群体仍旧是处于一个较为包容的社会环境下。尤其是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是一个非常包容的社会时期,“同性恋”或者“同性爱”已经作为正式称呼出现在社会环境中。同时,民国时期的LGBT群体在公共视野中是公开出现,有的公开身份,比如孔祥熙的女儿孔令俊,就是民国时代著名的T,其行事作风张扬霸道。
49年建国后,LGBT群体尤其是G(Gay)群体收到广泛而严厉地打压,这其中的主要因素,就是LGBT上升为一个政治泛化概念。在当时与主流意识相悖的情况下,主要政权体系对于LGBT持非常激烈的反对态度,因为这不利民众的意识统一。
1957年,中国的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同性恋构成流氓罪。30年后,公安部曾以批复的形式指出对同性恋问题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