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金庸一纸状书将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权。金庸方面认为,杨治未经其许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小说《此间的少年》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权。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江南在2016年10月23日晚公布的一份声明中,曾解释过《此间的少年》最早的创作动机,“最初在清韵书院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并表示了歉意。
此次面对控诉,江南方面主要辩称,《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均不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侵犯金庸的权益。
图片来源:江南微博截图
本次庭审当天,金庸和江南本人未出庭,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庭审围绕着《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此间的少年》是否借助原告作品知名度搭便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索赔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等焦点问题展开。
双方律师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据媒体报道,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那么,根据庭审焦点问题来看,如果仅仅是人物名称相同,会构成侵权吗?中国文字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介绍,按照《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也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就金庸先生起诉江南一案来说,如果江南确实仅仅使用了人物名称,没有使用其人物关系、故事情节,那么从《著作权法》角度讲,金庸先生可能很难主张江南侵犯其著作权有关权利。
作家江南。陈羽啸摄 图片来源:华西都市报
但张洪波说,该案又可能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且在图书宣传中也有类似导向:即因为人名相同,导致读者可能认为《此间的少年》与金庸作品存在某种关联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可能会涉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小说中人物性格是人物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人物形象除性格外还包括外貌、出身、人物在书中的角色等等,所以最终要看人物综合形象是不是被别人拿去借鉴了,“如果是,就可能构成侵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