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盐产区和行销区的差异,政府控制下的生产组织和运销制度在各区也不尽相同。以生产组织来说,政府对各路海盐产区的管控大体相似,仅有一些小的差别。产盐地设有盐场,有时又称盐栅、盐亭、盐团,从事生产的盐户称为亭户或灶户,在福建沿海由于盐田称为盐埕,所以又称埕户。他们按照规定不许改业,二税折盐缴纳,科敷色役则可以免除。盐户若干户共用一灶煎盐,政府规定有各户煎盐的数额。若干灶又组成一甲,由盐户充当甲头,彼此互相稽查,以防止私煎私卖。政府在盐场设有催煎官员,负责督导盐户煎盐。盐户从政府那里领取工本钱,将所煎盐如额交至政府所设的买纳场或盐仓,政府也设有买纳官员或仓官,负责向盐户购盐。盐户于额外多煎的盐货,称为浮盐,有别于额内的正盐,政府以较工本钱略高的价钱收购,以防其流为私盐。
至于井盐产地的四川,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以及盐井位置的分散,不像海盐生产者那样可以集中管理,而且个别的井户类似投资者,不像灶户那样需要政府发给工本钱来协助,政府的控制方式也就有异于海盐产地各路。四川盐井有官井与卓筒井的分别,官井所产盐在销售上称官盐,卓筒井所产盐在销售上属引盐。官井又称大井,在井数较多、产量较大的地区,政府设置有监管理,募工生产,直接经营;其他零散分布的盐井,产量较小,由民众承担税课之后,取得经营权,自行生产、销售。从北宋中叶以来,由于生产技术的突破,民间出现了大量在政府控制之外的私井,亦即卓筒井。对于这些民间开凿、经营的私井,政府从北宋晚期开始尝试加以控制,只要由政府差官榷定产额,认纳课利,便可以合法存在。一直要到南宋初年,四川实施引盐法后,政府对于私井才有比较严密而完整的控制。不过政府对井户控制的加强,却是经由对盐商的控制而达成。政府规定了每一私井的产额,井户如额生产,缴数量不多的土产税;而盐商则必须凭请买自政府的盐引与井户交易,运盐销售,盐的来源于是不易隐瞒。引法初行时,估算产额的私井有四千九百余井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