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

 

 

 

 

 

 

 

 

 

 

 

  

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关于文物保护的故事我们听得很多:当初解放军进入北平(北京)的时候,为了 那些稀世珍宝不在战争中玉碎宫倾而为和平解放积极斡旋;为了保护北海团城和桥梁 ,解放军的行车路线南移了一个长长的弯道;还有后来,为了保护和敬公主府、段祺瑞执政府和孙中山行馆而修改设计路线的平安大街工程、为保护碑林不受侵蚀而呼吁并很快付诸实施的北京大气治理……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共180处, 其中包括革命遗址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石窟寺、古建筑及历史纪念物、古遗址、古墓葬等等。1982年2月23日,国务院又批准公布了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62处。

  过去在一些名山大川、文物古迹上。经常能看到一些不文明游客的“遗墨”。如今,这种常见的“破坏文物”行为已不仅是文明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法律的问题,违法者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确立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名城”的这些历史文化遗迹,一旦再受到伤害,不仅个人,城市的管理者也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有哪些建设项目涉及破坏或损毁文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位文物工作者的话让人感慨颇多:“在文物面前,无论哪一个时期、哪一个地方的主宰者,其实都只是一个‘文物寄存站’的‘代管员’,要同时为先人和后人负责。”他说:从别人手里接过来的东西,还要再交到别人手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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