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 > 文化新闻 > 正文

清代笔记中的两起“六指人冤狱”(3)

2016-05-24 13:20:02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县令方尹对诉讼双方进行审讯,张岐指坚称自己在婚礼半途闹肚子,回家去了,根本不曾冒奸新娘,方尹发现张岐指是六指之人,又了解到此人平时喜欢干一些男女之间的风流事,断定他就是冒奸新娘之人,这时传来新娘自缢身死的消息,方尹一怒之下,下令对张岐指用大刑,张岐指不堪痛苦,很快认罪,遭到处决。

  谁知没过多久,有个叫程三儿的小偷在邻县作案被捕,在审讯中招供了冒奸林继业新娘之事。原来,林继业大婚那天,程三儿冒充来宾,混进酒席,不知怎么的,误走到新房,见昏暗的房间里只有新娘一人,淫心大动,便行奸污——而这程三儿恰好也是个六指之人。

  两起“六指人冤狱”的发生,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判案的县令在推理过程中犯下了逻辑错误。众所周知,所谓推理,就是从一个或几个已知判断(前提)中推出一个新判断(结论)的思维形式,为了保证推出的结论是真实、可靠的,就要求每个前提必须是真实的,并遵守相应的逻辑规则。

  那么我们来看两起“六指人冤狱”,制造冤狱的两位县令的逻辑是怎样的呢?他们的推理过程如下:1、犯人(杀人凶手或冒奸之人)是六指,2、嫌疑人是六指,于是推出结论:嫌疑人就是犯人。在这样的三段式推理中,作为前提的两个判断都是真实的,推出的结论却是错误的,因为在三段式推理中,中项是起“媒介”作用的,通过它,大、小项的联系才能确定,这就要求中项必须将自己的全部外延介入大、小项的关系中。而在这两起六指人冤狱中,中项是“六指”,但是世界上并非只有嫌疑人一个人是六指,完全存在着其他介入案件者也是六指的可能,所以根据“六指”这一单一特征就断定其人是罪犯,肯定是要犯错误的。

  不过,还应该注意到,这两起冤案的成因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新娘在婚前都没有见过新郎,清代是封建礼教最“发达”的时期,婚姻大多包办,尽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以男女双方对对方的身体讯息是一无所知的,否则,新娘不会连新郎是否六指都不知道。世上很多悲剧,都是以习俗的鄙陋始,以制度的缺失终,而那些直到今天还在为鄙陋的习俗和缺失的制度大唱赞歌的人,其实不明白,他们所缅怀的畸形,还是矫正了的好。 呼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