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 > 历史 > 史记 > 正文

古代“断错案”如何追责? 法官不公将与犯人同罪(1)

2016-04-29 09:55:48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插图 张迪 H127

近来,浙江张高平叔侄奸杀冤案被判入狱10年终于无罪释放成为新闻焦点,对于当事涉案司法人员应如何追责再度引发热议。

在中国古代,如何防范“断错案”的出现?历代刑律中有哪些惩治“断错案”的追责措施?

古代如何防范审判出错?

先秦时期判罚不公

“其罪惟均” 罪过与犯人相同

案子都是由人来查、人来审的,客观上很难保证一点不错,如果有人营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国古人早就意识到这一点。《尚书·周书·吕刑》中就曾提到过刑法审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势、挟私报复、暗中做手脚(一说听信女人枕边风)、索受贿赂、谒请说情,即所谓“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如果法官行为在这五方面有失检点,造成判罚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过与犯人相同。可见,在先秦时期,中国古人即开始防范审判不公和司法腐败。

就追责来说,先秦时期的惩处力度相当大。为了防止官官相护,还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如果同事能主动检举揭发枉法官员,不只可免予处分,还能顶替枉法官员职位,享受相应物质待遇。

因为有一系列严格的追责制度,先秦时代司法人员大都能严于律己,依法办事,捍卫法律尊严。有的人甚至因办错案子而自责,自杀偿命。在现代司法界也评价甚高的春秋时期的李离,是相当于晋国最高法院院长的狱官,《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因为误听误信,错杀了人,李离十分自责,自己拘禁了自己,给自己判了死刑,虽然当时的国君晋文公重耳都替他解脱,李离仍拒绝赦免,伏剑自杀。

在追责制度外,先秦时还有一套纠察制度,为受害方提供申诉渠道。《周礼·秋官》中记载过,有一个职位叫“禁杀戮”,这是周代“掌司斩杀戮”的国家高级公务员,专门负责纠察官民擅自动用斩杀刑罚的行为,对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挠他人投诉的法官,即“攘狱者”、“遏讼者”,一经查出,呈报后即严惩,“以告而诛之”。

古代为何会出现刑讯逼供?

《明律》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

主管官员 “罚俸钱两月”

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除了法官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贪欲私心重外,还与相应的刑侦制度有关。

对于案件侦破、嫌犯捕获,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据《唐律疏议·盗贼》“部内人为盗及容止盗”条记载:唐代对盗窃、杀人犯等,要求事发后30天内必须抓获归案。如果在30天规定期限内抓不到,破不了案,事发辖区内相当于今公安局长或刑警大队长的责任人要被治罪。

这一严格的破案规定,为以后各个朝代所继承。如《大明律·刑律·捕亡》“盗贼捕限”条规定,“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同时,主管官员要被扣工资,“罚俸钱两月”。

在这个破案规定之下,很难排除为在规定期限交差而错抓人、抓错人的可能。如何让被抓者“认罪”,不可避免会使用“刑讯逼供”这类手段取证,不然被错抓的人绝不可能认罪,过去民间俗称此为“屈打成招”。

刑讯逼供,是古代对付“大胆刁民”和歹徒、惯犯的一种手段,在现代司法制度下属于非法取证行为,但在古代中国相当长的时间里是“合法的”,系一种例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