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即将过去,一批逝世于1966年的国内作家的作品将进入公共版权范畴,其中比较著名的包括老舍、傅雷、邓拓等。
1992年,中国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在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终止后就将进入公有领域,即通常所说的公共版权范畴。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不会侵犯作者的版权,也就是说无需再征得作者同意及支付版权费用。对于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比如中国是作者死亡后50年,即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美国则是作者死亡后70年。照此标准,明年进入公共版权范畴的,除了老舍、傅雷、邓拓等之外,还有英国侦探小说作家玛格丽·艾林翰、日本禅学思想家铃木大拙、苏联女诗人阿赫玛托娃等。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保护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这些作家的作品从明年起就可以随便出版和改编了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是这样的!张洪波介绍,著作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其中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4项;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在作者去世50年后进入公共版权范畴的,仅指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至于,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永久性的,没有保护期终止一说。
张洪波进一步解读:“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如果有出版社想要出版像是老舍、傅雷的作品,或是有人把作品放到网络上进行传播,或是有公司想要将其改编为影视作品,都无需再征得作者家属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用。但是如果说你随便出了本书却署上老舍的名字,或是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后仍以原作者的名义发表或出版,那就依然属于侵权行为。”
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完整权行为十分普遍
据了解,侵犯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现在还是比较普遍的。比如有些面对青少年读者的故事集经常会收入来自《伊索寓言》或《克雷洛夫寓言》的故事,却没有标明这篇故事的来源及其作者,这就是侵犯了署名权。对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则更为常见,如众多对《西游记》、《红楼梦》等经典名著进行戏说性质的影视改编,完全歪曲了作品原本的主旨,也背离了作者的意愿,这都属于侵权。
不过,对于这3项永久有效的著作权,尤其已成公共版权作品,公众甚至包括作者家属及权利代理人在内,大多还没有什么保护意识。张洪波说前些年国内就有过一桩案件,是由作者家属提起诉讼,认为某个基于该作者文学著作改编的影视作品太过离谱,已经损害到作者声誉,但家属的起诉事项是指对方侵犯了作者的名誉权而非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而且,即便此类诉讼,在我国也并不多见。张洪波指出,戏说、篡改在损害作者权益的同时,其实更严重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如宣扬错误的价值观、误导青少年等。“在国外,往往会有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来进行这样的维权诉讼,比如俄罗斯的社会伦理道德委员会。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名家作品进入公版期,但注释依然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