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文化 > 中华文化新闻 > 正文

明清时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乱建的?(1)

2016-11-24 16:59:20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户力平

私搭乱建作为城市管理的一个“顽症”,如今已越来越受到关注。11月15日,一则关于北京市“拆违”的新闻报道,今年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拆除违法建设2313万平方米,创下历史新高。说到私搭乱建,其实古已有之,明清时期的北京就曾采取极为严厉的措施整治私搭乱建行为……

明代设五城兵马司负责“街道等事务”

清代设置“街道厅”“专司五城街道”

据《明代北京史话》记载:“明永乐二年(1404年)设北京兵马指挥司,定都北京后分设五城兵马司,即中、东、西、南、北五城兵马指挥司,负责治安、火禁及疏理沟渠街道等事务。”成化八年(1472年),兵马司官员在巡视时,发现有人在“京城居民辏集处所”任意修建寺观庙宇,不仅造成道路拥挤,还有碍观瞻,一旦“走水”(失火)不利于灭火。为此成化皇帝朱见深面谕礼部彻查此事,随后多人受到处罚,并将私建的庙宇拆除。明成化十五年(1479年),又设置了虞衡司负责街道的巡查整治。《大明会典》记载:虞衡司“添注员外郎一员,专一巡视在京街道、沟渠。”“凡私建房屋、宅院,私置坟冢,有碍道路通畅、河道疏浚者,皆以处之。”

弘治十六年(1503年),锦衣卫指挥余寘奏称,“时勋戚之家大兴土木,多市民居或隙地,取土长或二三十丈,深或见泉,已而复据附近街巷起土塞坑,致地形高下,沟渠壅塞。”弘治皇帝朱祐樘随即传旨:“凡于京城穴地取土及街巷取土填坑者,皆罪之。”“圈占街巷建房屋、私侵官道者同罪,并以除之。”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兵马司官员巡视时,发现“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以充私宅”。上奏后,嘉靖皇帝谕旨:“凡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无论官阶权势,皆以处之。”

清初,京师街道由工部汉人司官一人专管, 同时令五城司坊官分理。康熙二年(1663年),北京内城改由满、汉御史、街道厅、步军翼尉、协尉管理;外城则由街道厅、五城司坊官管理。《中国古代官职大观》称:“街道厅,又称督理街道衙门,清代设置,隶属工部,掌京城道路之修筑平治和沟渎的疏浚,以及居民修造房屋之批照记档等事。”清代汪启淑所著《水漕清暇录·街道厅》称“街道厅专司五城街道”。

据《清实录》等史料记载:康熙十四年(1675年),内城街道改由步军统领衙门管理。外城交于街道厅分理。此后,街道管理系统又经几次变更,直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才确定由工部堂官及步军统领衙门各选司官一人,都察院御史二人,管理街道事务,其主要职责为京城街道的管理、民房修建批照记档等,对破坏公用设施、私搭乱建侵占道路、水道、有碍市面秩序等予以处罚。

《大明律》规定私搭乱建“杖六十,各令复旧”

清雍正年间除拆毁违建“另处枷号、罚银”

明清时虽然没有“违章建筑”一说,但凡在街道、河道旁建房,有碍交通、疏浚或逾制的建筑,无论规模大小,均被视为“违建”,并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大明律·工律》 “侵占街道”条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成化六年(1470年)规定,“令皇城周围及东西长安街,并京城内外大小街道沟渠,不许官民人等作践掘坑及侵占淤塞”。弘治十三年(1500年)又规定:“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嘉靖十年(1531年)题准:“京城内外势豪军民之家,侵占官街、填塞沟渠者,听各巡视街道官员,勘实究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