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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北京是如何整治私搭乱建的?(2)

2016-11-24 16:59:20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清代基本上延续了明代的法律,但也有新的规定。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乾隆年间京城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外城的一些住户擅自占道建房或开设商铺的也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加盖二层房用于出租。故此顺天府规定:外城“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临街店铺商户不得在门前堆积什物,凡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违者一并罚银。”

据传,清雍正年间,宣武门外有邓姓富商,在修缮宅院时门楼加了一层,还另占官道修建了一道影壁,被巡查至此的南城兵马司吏目(官员)发现,当即令其停工。但这富商并不把吏目放在眼里,继续施工。吏目上报正副指挥,最后上奏到雍正皇帝。三日后雍正皇帝传旨:“令顺天府实勘,于典制有违,俱行拆毁,另处枷号、罚银。”几日之后,其违建被强拆,那富商也被问罪。

西直门是北京内城“九门”之一,清代帝后去往西郊御园多经此门。嘉庆年间,有一商户在西直门护城河石桥旁擅自搭建简易房屋,以为商铺。一个月后又有多个商户占道建房,商铺占据大半个官道。不久,嘉庆皇帝出西直门微服私访,见城门外多了一片参差不齐的房屋,既有碍观瞻又影响交通,令其拆除。可商户们不知他是当今圣上,不予搭理。嘉庆皇帝大怒,当即令随行的太监传旨于宛平县令,令其两日之内将西直门外所有商铺拆除。宛平县令不敢怠慢,当夜率人将所有的商铺拆除了。虽然“拆违”果断,但宛平县令并未受到嘉庆皇帝的赞许,反而以督察不力,对其罚俸两个月。

清刘墉

对驸马“违建”宅第穷追不舍

乾隆皇帝谕令

“侵街圈地擅建宅院”一律拆除

据《永定河史话》记载: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康熙皇帝巡视永定河,当巡至石景山南面的庞村、养马场时,见河堤上有些房屋,便问陪同视察的河道总督王新命,是何人敢在河堤上建房,王称是外来之人所建,已派人告知几次,令其拆除,但迟迟未拆。康熙皇帝厉声问道:“河堤乃防汛重地,一旦河流泛滥,何以逃生?几番告知,因何未奏效?”随即撤了他的职务,由李光地接任。李亲自到河堤上寻访,原来暂居于此的是来自河南的“流民”,因旱灾流落于此,自建土房,暂且安身。李光地随即将实情禀报康熙皇帝。几日后,康熙皇帝朱批:“令宛平县拨银两,另选安稳之地建房安置,不可强制驱赶。”一个月后,在距永定河十余里的地方建成民居,将暂居于河堤上的“流民”予以安置,随后河堤上的房屋被拆除。

另据《永定河古道》载:乾隆十六年(1751年),兼管永定河治理的直隶总督方观承向乾隆皇帝禀报说,顺天府所辖大兴(今北京大兴区)、永清(今属河北廊坊)等县永定河故道上有多处附近村民私建的房屋,遇有河流泛滥,难以逃生。地方官员多次劝他们搬走,不见奏效。乾隆皇帝御批道:“查实愿迁,即给与房价,其不愿者俱令出具甘结(旧时交给官府的一种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义务或责任,如果不能履行,甘愿受罚)。”方观承立即将乾隆皇帝的旨意传至各县,多数村民领取补偿款后将河堤上自建的房屋拆除,另选安稳之地建房,只剩下董家务(今永清县韩村镇)和惠元庄(今澜城镇)的村民不想搬迁,三年后永定河泛滥,“董家务、惠元庄居民瓦土草房悉被淹淤。”

福隆安是一等忠勇公傅恒的儿子,而傅恒又是乾隆皇帝的孝贤纯皇后的亲弟弟。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乾隆皇帝将四女和硕和嘉公主嫁给福隆安,福隆安遂又成了驸马。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福隆安兼任工部大臣时,利用职务之便扩建宅第一等忠勇公府(位于沙滩北街),并侵占了部分街道。此事被告到了新任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刘墉处,为官耿直清廉的刘墉立即上奏给乾隆皇帝。乾隆皇帝听后有些为难,但刘墉仍穷追不舍,在几番陈述利弊之后,乾隆皇帝只好宣福隆安进宫,令其自行拆除“违建”。福隆安很不情愿地答应了,但三个月后还不见动静,乾隆皇帝催过两次仍不奏效,最后令宗人府会同都察院等将福隆安扩建的部分宅院拆除了。随后又下令对刘墉上奏的几处王公大臣、富豪巨贾的“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有的被改建,有的被拆除。此后的一次早朝上,乾隆皇帝又与诸位大臣专门谈起“拆违”之事:“福隆安扩建宅院,私占官街,实不可取,朕无以庇护,已行拆毕。此举意在告诫群臣,无论王公大臣、富豪巨贾,凡侵街圈地擅建宅院,接檐造舍等,一切不许,并令拆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