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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兵马俑侵权了吗?(2)

2017-02-22 13:55:55    北京日报  参与评论()人

3.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破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致力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便是排除市场经营主体实施的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利益掠夺行为。

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就是要明确争议的各方,是否处于同一相关市场中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否则,竞争关系尚不构成,又何谈不正当性?竞争关系的认定,既可以从行业、地域,也可以从足以实施限制他人进入市场的影响力等因素入手。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博物馆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完全的市场参与方,但其向游客收取的费用可以弥补部分文物管理开支,而即使其全部免费开放,但入馆人数仍是公共财政提供支持的重要因素。因此,当其他营利性旅游景点与博物馆提供具有替代关系的服务时,可以认定双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在多样纷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两种常见侵害行为:一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直接违法截取本属于他人的经济利益;另一种则是通过贬低等手段,使其他经营者可以获取的经济利益缩减。在“山寨”兵马俑事件中,如果某景区通过不当使用“秦始皇兵马俑”等表述,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展品来源于秦陵博物院,或与秦陵博物院存在正规合作关系,一方面无疑将分流秦陵博物院本可能获得的客源,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游客将展品品质与兵马俑原件直接关联,造成对兵马俑艺术品质的评价下降。此时,秦陵博物院作为兵马俑遗址的管理利用者,自然有权通过司法途径禁止某景区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须明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讲求保持最小干预原则。也就是在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力争将对现有市场关系的扰动减至最小。因此,即使某景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秦陵博物院可能也难以通过民事诉讼,完全禁止对兵马俑的复制与展示。事实上,如果某景区完善标识,明确其展品与兵马俑原件并无关联,足以截断游客对二者之间存在实质联系的认识,单纯的仿制与展览可能不足以成为司法介入的理由。

因此,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通过民事诉讼对“山寨”兵马俑进行维权的前景不容乐观。事实上,“山寨”文物严重损害消费者接受旅游服务的体验,对其进行规制并非师出无名,这需要行政管理者的智慧予以破解。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延伸阅读

国有能否保护文物著作权?

值得注意的是,有观点认为我国文物保护法划定了文物权属边界,其中部分文物被明确为国家所有,兵马俑遗址位列其间。对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受国家委托和指派的管理部门有责任与义务妥善利用、保护,维持文物承载的文化价值。但是,这种观点首先混淆了所有权与著作权的概念,国家享有所有权并不代表著作权同时发生了转移;其次,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保护期限规定一元化的法律背景下,即使认为文物国有化同时带来著作权的转移,则转移的也不过是只具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内容的“死权利”。

事实上,文物等文化遗存往往构成一个民族重要的集体记忆,甚至可能成为国家的文化象征。此时,著作权法通过限制保护,让文物进入公共领域,实现了对其文化价值利用效果的最大化。我们实在无法想象,对像长城这样的文化符号的每一次利用,都需要取得文物保护部门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