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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3)

2016-04-11 09:15:26  共识网 余汝信    参与评论()人

诸如此类的天方夜谭,在坊间还有不少市场。《调查报告》的公布,应该可以起到有力的澄清事实真相的作用。

三、蒙方判断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拥有,用于军事用途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1点称,“我们认为,这架编号256的涂有民用航空标志的飞机,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改用于军事用途。在事故现场找到的无数实质性文件足以证明这个结论。”“非常清楚,这架飞机由中国军方所拥有。机上人员都是军官。”

蒙方这一判断,基本准确。而这一判断,是整个《调查报告》的基调。

据孙一先称,从1971年9月16日至17日,中蒙双方人员在肯特省首府温都尔汗,就坠机事件举行过五轮会谈。在第一轮会谈时,蒙方首席官员桑加上校就强调,“这是一架中国民航标记的为军事服务的乘有军事人员的飞机。”第二轮会谈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在蒙古人民共和国领土上飞行失事的现场调查纪要》草稿中最后称,“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草稿中称,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15】

蒙方在会谈中坚持己见的态度与《调查报告》中的结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是为其在日后可能的外交交涉服务的。孙一先认为,蒙方这样坚持己见,“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16】,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17】

蒙方基于坠机现场实物而作出“256号飞机为中国军方所拥有,用于军事用途”的结论,无可厚非。而中国驻蒙古大使馆人员由于当同时掌握该飞机的信息十分有限,在会谈过程中坚持认为,“由于我们的唯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18】

由于双方在“军用”与“民用”、“军事人员”与“非军事人员”的问题各执一词,后面的两轮会谈注定也没有什么结果。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会谈纪要中方也不能签字。桑加最后声称“我们坚持原来的写法”,高陶布也说“我们单方面签字”。笔者认为,这可能就是蒙方最后非得要搞出自己的一个《调查报告》的重要原因。

孙一先后来也承认,“‘九一三’事件真相大白之后,回头再看看关于‘军’还是‘民’争论的记录,的确就如同在埋葬死难者时,我们四个人毕恭毕敬地鞠躬默哀一样,使人感到有点好笑。有的同志甚至说,蒙方人员讲的256号飞机的性质、机上乘员都是带‘军’字的,符合实际,而我方在会谈中不够实事求是。”【19】

四、蒙方误判256号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

《调查报告》结论部分第2点称,“该编号为256的中国飞机,正在我国领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从报告字里行间推断,蒙方所谓“特别任务”,不外乎就是军事侦察任务。因为这并非是事实,所以,除了飞机上安装的保障飞行安全必须的一些普通设备“诸如导航雷达、气象雷达、无线电电台设施、高度测量仪等现代通讯导航设备和用于防卫的相关设备。与此同时,该飞机还安装了地面测量设备”外,蒙方并不能拿出飞机执行“一项特别任务”的更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