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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官方调查报告中的“九一三事件”(6)

2016-04-11 09:15:26  共识网 余汝信    参与评论()人

a/坠毁前该飞机航速为500-600公里/小时,直飞,着陆前没有放下起落架及轮胎,而且襟翼和着陆灯也没有打开。

b/飞机残骸碎片坠落及散布于600×100平方米范围,这证明该飞机是以上述时速或高于上述时速的航速坠毁的。

c/飞机坠毁在大范围内引起爆炸和燃烧,爆炸后的燃烧持续了很长时间,这证明事故发生时,该飞机仍然携带足够燃料可以继续飞行。

d/事故发生时的那一瞬间,飞机引擎仍然在全速运行,并没有损坏(引擎没有燃烧过或被损坏的迹象)。

以上证据驳斥了该飞机是因紧急情况而着陆的说法。

“九一三事件”后大半年,以空军司令部军训部第二部长王海为首的中国空军专家组作出的报告认定:

(256号三叉戟飞机)是有操纵地进行野外降落(也就是迫降)没有成功,造成破碎烧毁的。作出这种判断的主要依据有这样几点:其一,失事发生的场地是经过有意选择的。在温都尔汗附近这片戈壁滩上,这块地点地势是比较平坦的,飞机着陆的方向也刻意进行了选择,这些情况不可能完全是偶然的。其二,飞行员实施了野外迫降动作。他在飞机接地前主动打开了前开缝翼,这是着陆前必须进行的动作,前开缝翼只有人工操纵才有可能打开。其三,起落架轮毂完整,没有撞击和磨损的破坏痕迹,主轮胎良好,仍有气压,这说明在迫降时飞机没有放下起落架。其四,飞机是在有操纵的情况下尾部先接地的。而且是主动作出了使飞机迫降的选择。

根据各种情况判断,256号飞机当时之所以没有成功地实施迫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其一,飞行员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着陆速度过大,而减速板却未打开;其二,三叉戟是下单翼飞机,它的机翼、机腹部有油箱,在高速接地时,极易造成油箱破裂、机翼折断,引起燃烧爆炸;其三,当时飞机仓促起飞,机上没有副驾驶和领航员,飞机迫降时正是夜间,又处在完全陌生的区域,一个飞行员难以应付种种特殊情况。【25】

王海又称:“我们认为,当时256号飞机之所以要在温都尔汗实施野外迫降,主要原因是因为该机油料不够。……另外,因为机上没有领航员,地面又没有导航,当日恰逢暗夜,飞行员在空中不可能掌握精确位置,飞机是在这种情况下盲目降落。”【26】

以上中蒙两方关于飞机坠毁原因的分析认定,蒙方较为粗疏,原因可能是其虽经现场视察但专业人员缺乏(蒙方只有云登一人是航空专家,苏方到现场人员是否有航空专家未能确定),对飞机背景情况毫不了解,对坠机处理亦谈不上重视。中方虽未能到现场仅凭照片判断,认定却颇为详尽,原因是专家班子人员齐备(连王海共七人),对飞机背景情况十分清楚,且因叛逃的是副统帅专机而万分重视。

中蒙两方结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中方认定该飞机采取了主动迫降措施,只是“着陆动作不确切,没有做全”。蒙方却认定飞机未有采取紧急着陆措施。主要相同点在于:双方都认为飞机的着陆速度过大,油箱存油造成爆炸燃烧。中方认定这两点是导致飞机坠毁的主要原因。

惟降低航速、放尽燃油才迫降,是潘景寅独自一人也能做到的。作为富有经验的资深飞行员,潘为什么沒有这样做?中国空军专家组并沒有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六、《调查报告》完全否定了“被击落说”和“阴谋说”

更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无论是蒙方的“坠毁原因是由于飞行员所犯的错误所造成”或中方的“迫降失败说”,两者实际上是完全否定了坊间长期流传的飞机“被击落说”和“阴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