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监察制度具有监督、检察、弹劾、惩戒和教育的功效,是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的制度利剑。古代监察制度遵循“钳制关系”而设置,即监察与行政分属两套吏制系统,同体而异事,共同服务于大一统政体。古代监察制度发挥功效主要依赖于:监察权相对独立,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监督纠察不受行政干扰和掣肘;监察官依法以弹劾纠错为职要,威震百官;监察有体系化、组织化、法律化的趋势,与执法、司法部门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监察官必须具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其选拔、任用和升降有相应的制度法律规定,确保监察官有威、有为、有畏;监察官权重位卑,设置精微,有利于发挥大小相制、内外相维的作用。
退出:新陈代谢励人才
退出从程序上讲是以“选贤任能”为宗旨的官制设置的最后一个环节,并对“进”和“管”产生重要影响。在古代,退出主要体现在致仕(退休)制度中,涉及到退休条件、待遇和退休后的管理,这些不仅关系到退休官员的切身利益,也会直接影响到在职官员的情绪和行为,更关系到整个官制体系的有效运作。
畅通的退出渠道确保了新陈代谢。早在《礼记·王制》中就有“七十致政”的礼制规定,汉代身为太子老师的疏广、疏受主动向汉宣帝提出退休申请,被认为是“不恋权位”、“知足不辱、知止不殆”的榜样。在古代官制中,致仕并不简单是一般意义上的年老退休,而是一种“乞休”制度,即自己主动提出退休申请,称自请致仕。尽管在复杂的官场中,主动提出退休有各种原因和目的,但还是为畅通退出渠道、加速新老更替、维系官场人事动态平衡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官场中存在各种利益和荣誉,主动申请退休者是少数,更多则恋栈不去,于是采取强制退休的方式,主要做法是将退休制度与考核制度相结合。例如明朝对“老”、“病”官员就有强制退休的制度规定。退休待遇与考核挂钩,不称职或有过错者则以原品级退休,如果发现犯罪则要追究相应责任;对退休时九年考满没有过错者嘉奖,给予升两级退休的优厚待遇。退休前考核,激励与警示并存的效果很明显,在拓宽制度渠道的基础上,引入赏罚机制增加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生命力,有利于增强在职官员对行为的预期。
在古代官制中还将退休制度与铨选制度相结合,因特殊需要可从退休官吏中选拔人才,使其再次回到官场任职。宋代的起复制度,为退出官场的官员提供了再次供职的渠道。明代铨选中因“急才”和“需缺”进行的“起废”、“添注”的任用方式给退休官员重新回到官场带来机会。退休官吏被起复任职,从积极意义上讲,可以为那些因忤逆权贵、直道难容、志向未遂等各种非年龄原因离开官场的贤能之人,提供再次发挥才能的机会,为选贤任能提供更广泛、更具有弹性的制度保障,但从消极意义上讲,起复退休官员为各种奔竞之徒打开方便之门。对这一制度的用舍行藏,也体现了执政者的政治智慧。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