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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保护环境?明清皇帝禁献奇珍异兽(2)

2016-11-22 16:06:41    北京晚报  参与评论()人

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里革是这么说的,“古时候,大寒以后,冬眠的动物便开始活动,水虞这时才计划用渔网、渔笱,捕大鱼,捉龟鳖等,拿这些到寝庙里祭祀祖宗。当鸟兽开始孕育,鱼鳖已经长大的时候,兽虞这时便禁止用网捕捉鸟兽,只准刺取鱼鳖,并把它们制成夏天吃的鱼干,这是为了帮助鸟兽生长。当鸟兽已经长大,鱼鳖开始孕育的时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渔网捕捉鱼鳖,只准设下陷阱捕兽,用来供应宗庙和庖厨的需要,这是为了储存物产,以备享用。”

鲁宣公为此还表扬了里革,认为“吾过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记载典章制度的《礼记》,有很多篇章是对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比如《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个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毋卵。”大意就是说,春天不能用雌鸟或兽祭祀,不能砍树,不能杀怀孕的母兽以及幼虫、幼兽等。

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臣们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也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

《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獭是一种两栖动物,喜欢吃鱼,它常把捕到的鱼放在岸上,很像陈列祭祀的供品)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即在规定的季节中,禁止随便进山砍树,禁止割水草烧灰,禁止打鸟狩猎,禁止捕捞鱼鳖。否则皆为“害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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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田律》

是最早的“环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环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也就是说,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做肥料,不准采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幼虫、鸟卵和幼鸟,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办法。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园前63年)夏六月下诏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通过这条法令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大批迁徙的五色鸟,不准坏鸟巢、掏鸟蛋,甚至飞石打鸟,规定得十分明确,便于执行。

上世纪九十年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发掘敦煌悬泉置遗址时,发现了一份“月令诏条”。这份“月令诏条”,原名为“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用墨书写在悬泉置的一面墙上。

从原文可知,《四时月令诏条》,是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义颁布的诏条。月令五十条,分属十二个月,写明每月该干的事和不该干的事,所涉事项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要求下级官吏尽力奉行。各条一般分上下两栏,上写诏条正文,下写解释文字。如第二条,上写“禁止伐木”,下写“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