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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医改何处去?(4)

2016-11-20 10:53:49      参与评论()人

在此意义上,大数据智能技术是市场经济的掘墓人。取而代之的新型经济中,市场价格的真正活力来自固化了的信息不对称,受制于掌握大数据智能工具的一方。为了打破这种僵局,患者和公众只能诉诸公权力,要求政府承担义务,代表公意,行使必要的风控职能,应对处于信息绝对优势的垄断资本,维护国民的健康福祉。因为,如果政府袖手旁观,做一个无关痛痒的“市场监管者”,则本轮医改一定会走上歧路,于患者和公众,都是凶多吉少。

读者或许会提出,固化了的信息不对称既是一大弊病,可否通过限制个人隐私的不正当获取和使用来扭转局势,恢复药价供求博弈的平衡呢?可惜,大数据与资本结合,营造了无孔不入的“监察经济”(surveillance economy)。今日中国,可说是真正的零隐私世界。有些直接侵犯隐私的信息收集,都被某些媒体当作科学管理的创新举措来赞扬,还有什么是不能收集的?也许可以要求收集方保密、禁止买卖隐私?您又要失望了。数据交易的开放程度,中国也是首屈一指,近年来建立了多个大型大数据交易所,成交额以亿元人民币计算。数据买卖早已市场化、合法化、常态化了(参见拙文《大数据卖的就是隐私》,载2015年7月19日的《上海书评》)。商家既可以自行收集,也能在大数据交易所购买、出售消费者信息。患者是毫无遮掩地暴露在资本眼前的。大环境如此,还执意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的全面市场化,使公众误以为自己还具有定价的博弈能力,这会伤及多少人,造成怎样的社会不安定呢?

第三,供求博弈不利于患者,可否指望药商间的竞争?这是主张药价市场化的常用的理由。但是药企巨鳄的竞争,因为专利壁垒,向来是极弱的。制药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必须对产品质量严格要求,丁点马虎都可能出事故,乃至危及生命。故此,政府制定了严格的研发、注册、生产标准规范,药企药品的审查制度同限量的资格许可。药企只有拿到这类许可(我国叫作药品批准文号,简称文号),才能生产和出售药品。药品市场的准入门槛高,事实上便限制了竞争。同时,在推动医学进步,鼓励新药研发的旗号下,法律给予原研药特许保护(专利),甚至首仿药也可获得相应的定价销售特权,形成市场垄断。面对质量审查、专利保护、仿制许可等法律规制,药品市场事实上是缺乏竞争而趋于垄断的。而本轮医改没有在促进竞争上着力,反而进一步限制了竞争。2016年3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的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稿)》,规定,同类药品中,一旦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续药品即不得进入医保采购名单。仅此一项改革,就大大削弱了同类药品的竞争。至于新近启动的一系列配套措施,如对特定药品的生产营销权的药品文号存量做“一致性评价”、药品注册办法改革、临床数据核查、GMP飞检和新版GMP企业的批文注销,业内人士估计,这些措施一经实施,百分之九十的药品文号将退出市场,三千来家药企将受影响(任光会《中国药价改革的脉络与逻辑》,新浪医药新闻,2016年8月5日;王悦《中国仿制药企业面临生死大考》,载2015年12月10日的《第一财经日报》;中国制药网2016年8月22日的报道)。

这场改革,后果不难预见:竞争控价一定是幻想。更要命的是,拿到文号胜出的药企巨鳄之间的所谓市场竞争,很可能是反向的:它们将为谁能在患者和公众身上榨取最大利润而开战,竞相涨价而失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