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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如何学习韦伯?(1)

2016-12-11 12:24:04      参与评论()人

韦伯墓地

这个话题是由新出的《马克斯·韦伯与德国政治》而来,虽然蒙森写作此书已是六十年前,却与我们今天诸多的问题隐隐相关。蒙森当时正面对两次大战后那个正在彻底反省的民族,这个民族曾历经经济繁荣和大国崛起,又经历了一战战败和魏玛的失败,接着纳粹又以德意志民族复兴的名义,再一次将这个民族卷入战争,战争的结局让这个民族陷入更深的苦难和分裂之中。

这个民族因“大国崛起”反而陷入一系列苦难,构成了现代世界最跌宕的政治悲剧,直到将近八十年后,德国人民才“终于凝聚起整整一代人的追求民主政治的决心”,这就是当时蒙森写作这本书时笼罩其中的气氛。蒙森在书的英文版前言中写道:“这一代历史学家中的不少人都熟知魏玛德国的灾难性崩溃”,认为这种崩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德国的民主力量在反动势力面前的软弱”,特别是被当时魏玛民主政治的那种所谓“价值中立”误导。虽然在表面上,这一系列的失败来源于一系列的“软弱无能和错失良机”,但在根本上,却是来源于对民主政治的不信任,来源于政治家对民主的拒绝。无论是俾斯麦的伪宪政,还是魏玛制宪中放弃了民主政治的自然权利前提,而韦伯出于对现代世界祛魅后的人类命运的悲观,将希望寄托在出现一个“新的全能的先知”身上,这些,都一一聚集成为德国灾难的精神源头,也成为战后德国反思民族命运的前提。蒙森便是在这种彻底反省的普遍共识中写作了这本书。

德国民族的现代梦想萌发于更早的十九世纪初,当黑格尔看到拿破仑在耶拿战场的胜利,说他“看到了马背上的世界精神”的时候,德国现代的民族主义便大致形成了。然而这个哲学民族只满足于在精神上经历未来,以致青年马克思要为德国民族发明一场超越法国的最终革命,使德国民族在民族国家的竞争中能与自己的精神成就相匹配。马克思最初的想法后来演化成世界性的共产主义革命而摆脱了原初的民族主义目标,这是另一个话题了。但期望在实践上真实地超越自己的欧洲同伴,成为现时代担纲世界精神的“世界历史民族”,却成为整个十九世纪德国知识分子共同的精神梦想。然而这个实现“世界精神”的过程,却变成了一场长达八十年的噩梦,直到二战之后。

二战之后,德国民族面对着战争废墟和民族分裂的深刻痛苦,才终于彻底地清醒过来,他们告别了曾让他们在落后中依然固执了一个多世纪的民族特殊主义,开始接受现代社会的普遍法则和普世价值。1948 / 1949年,德国人民以一部《德国基本法》宣告了新德国的诞生,开始真正接受英美路线的自由主义政治价值,将宪政民主奠基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观念之上。下面,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个不停地问了两千年“黑夜什么时候过去”的民族,在经历近半个世纪的战争和革命的摧毁和苦难之后,是如何决绝地放弃自身的特殊主义,并从而融入普遍历史的。而这个历程起点的时刻,也就是蒙森写作此书,以韦伯与德国政治的关系来反省德国民族命运的时候。

《德国基本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对魏玛宪制失败的直接反省。1933年纳粹上台,以紧急状态的名义实行宪法专政(魏玛宪法第四十八条款),继而废除议会、总统,建立元首制,一个关键的症结在于领袖可以以紧急状态的名义剥夺公民权利,甚而取消议会,而这一切竟然都是合宪的。魏玛宪法所以能成为极权主义建立统治的一项工具,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魏玛制宪中的德国法学家放弃了宪制的自然法前提,从而放弃了自然法所规定的人的自然权利,宪政失去了它本该蕴含的价值前提,而其中韦伯对自然法在现代世界中已经消散的看法,以及由此所主张的政治的“价值中立”的看法,在相当程度上促成了制宪时期“法律实证主义”的胜利(法律实证主义虽然受到大部分自由主义者的支持,但他们的假设是“正当的法律仅指那种恰好具有正确的道德内容的法律”,而这里“正确的”含义就是指自由主义的道德标准,它自然地包含着人的自然权利。但这与魏玛时期的德国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魏玛时期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合理化仅仅是工具性的,法律不再具有内在的价值或正当性,但同时,法律又必须被个人当作是正当的,因为在韦伯的祛魅的世界中,已经没有什么标准告诉我们正当性是什么了。正因为魏玛宪法的这个带来灾难性后果的特征,1948年德国法学争论中的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才给出了一个著名的纠正,该公式主张:“当法律中的非正义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法律就丧失了合法性。”),而这一对宪政认知的实践结果,就直接导致了魏玛宪制的失败。在这个意义上,魏玛宪制本来就是有着根本性的价值缺陷的。